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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備案暫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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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備案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遵循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創新管理、改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境內各類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其他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六條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核準。

          各級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動的企業投資項目服務管理體系,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務,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

          第二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第八條按照國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可直接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并附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選址、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在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認為企業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當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人需要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供項目辦理服務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項目《服務聯系單》,幫助項目申請人聯系其他行政許可和審批部門。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對公眾利益關聯度大的項目,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工程咨詢機構的選擇應當公平競爭,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按委托時限提交評估報告。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也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包括公開聽證。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應當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

          (三)地區布局合理;

          (四)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五)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六)不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核準項目內容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以并聯方式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沒有反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由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審核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需要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核準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第十八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原核準機關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已核準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以上的;

          (五)由于項目許可權限變更需要變更許可機關的。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權限、范圍、條件、內容、程序、效力以及變更等,依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執行。

          第三章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跨市域、跨流域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聯運作、全程服務、完善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由項目業主按照備案規定到指定的場所或通過網絡,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備案材料,并出具證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項目業主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諾項目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行業準入標準;

          (四)不屬于政府核準的項目。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的備案條件,備案的方式、內容、申報材料和備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業查詢和下載。

          第二十四條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推廣網上備案?,F場辦理的,其場所設在各級政府行政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文件。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自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金融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已備案項目實行并聯辦理許可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備案項目并聯許可制度。有關部門對已備案項目,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辦理。整個并聯許可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已備案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告知行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投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協調,定期召開備案項目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備案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和解決備案項目存在的問題,提高行政機關整體工作效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編制初步設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企業設立、設備進口減免稅等手續。

          有關部門在審查或辦理相關審批或許可手續過程中,發現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以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提供虛假資料的項目,應當中止辦理行政許可,并及時告知原核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項目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項目備案的有效期為1年,均自核準、備案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準或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或重新備案的,原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十一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企業投資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加強對投資運行的統計和監測分析,向社會社會投資信息。

          第三十二條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三條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業主對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備案辦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投資建設的項目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的不屬于政府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附件

          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年本)》(以下簡稱國家《目錄》),結合浙江實際,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作出了規定,與國家《目錄》配套實施。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本目錄規定“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各設區的市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市、縣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寧波市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原則上享受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權限,但寧波、舟山港口一體化規劃范圍項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設和運行條件的能源項目、跨設區市的高速公路項目和鐵路項目除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小型水庫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協調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萬畝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頃以上的灘涂圍墾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總裝機容量5000千瓦(含)—25萬千瓦(不含)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非燃煤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電網工程: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受、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省域內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域內或100公里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未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的高速公路、國道主干線以外的國道、省道、跨設區市的公路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設區市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除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外,其余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300噸級(不含)—1千噸級(含)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磷礦肥項目和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1億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五、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六、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城市快速路、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獨立橋梁和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道路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日處理污水2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污水處理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垃圾焚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八、社會事業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十、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除外)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除外)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