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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國家資源,整頓國家鎢品,銻品出口經營秩序,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實現鎢、銻行業的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鎢品、銻品是指外經貿部《鎢及鎢制品、銻及銻制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2000]外經貿管發第649號〕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條件
第三條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復予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第四條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鎢品:相當于促鎢酸銨(APT)生產能力3000噸(含3000噸,下同)以上(以*年底前已具備的生產能力為準,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貨量(相當于APT)平均每年1000噸以上。銻品:銻品生產能力4000噸以上,近三年出品供貨量平均每年1500噸以上。
在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出口供貨的產品中深加工產品所占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二)產品質量以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通過國家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須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證工作。
(三)鎢精礦到APT的主工藝流程回收率大于95%,APT到鎢粉回收率大于97%;銻精礦到精銻冶煉總回收率80%以上。
(四)鎢精礦到APT能耗小于1噸標煤/噸產量,APT到鎢粉能耗小于4.6噸標煤/噸產量;精銻冶煉能耗小于1.27噸標煤/噸產量。
(五)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獲得省級環保部門批準;并須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六)裝備水平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是*年以后制造的。
(七)冶煉企業所采購的鎢、銻精礦及初級產品均是來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企業和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冶煉企業的產品。
對未達到以上各項要求的企業,原則上不予認證。
第三章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程序
第五條由各地經貿委會同外經貿廳根據本辦法第二章,對本地區申報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初審,并于當年9月3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冶煉加工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
第六條各地經貿委會同本地區外經貿廳,將初審合格的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僅限鎢品,下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第七條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根據本辦法第二章,對各地區申報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提出審核建議,并于當年10月31日前上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
第八條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的建議,對各地區申報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審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的監督與處罰
第九條取得鎢品、銻品出口供貨資格的生產企業,須按季度向各地經貿委、外經貿廳和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報送本企業采購原礦及初級產品的發票復印件,及外貿出口企業采購本企業鎢、銻產品數量報表及稅務發票的復印件。
第十條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負責對鎢品、銻品生產和出口企業間簽訂的供貨合同進行監督,并及時將情況報送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
第十一條各地經貿委會同外經貿廳對本地區具備出口供貨資格的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對各地具備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鎢品、銻品生產企業,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經查實,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取消其出口供貨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對取得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的生產企業進行年審,并于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通過年審的企業名單。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