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稽查處罰制度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稽查處罰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稽查處罰制度

          第一條為了促進稽查隊伍建設和廉政建設,增強稽查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對稅務稽查執法權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和《稅務稽查業務公開制度》,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稽查人員在稅務稽查執法活動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履行告知義務。稅務稽查告知按照稅務稽查工作環節可分為稅務稽查查前告知、稅務稽查實施檢查告知、稅務稽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和稅務稽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告知。

          第三條稽查人員在查辦案件時,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并對陳述、申辯情況進行記錄或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逐一落實,并對當事人作出解釋。

          第四條稽查人員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后,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報經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后,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建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條當事人如果是公民,對其罰款2000元以上,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罰款10000元以上,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

          如果當事人符合聽證條件,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六條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稽查人員必須告知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有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對稽查人員嚴重違反規定、不履行告知義務而影響當事人行使其法定權利的,當事人可向稅務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舉報或者控告,紀檢、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并盡快回復查處情況,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責。對舉報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員不得刁難、報復。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八條本制度自*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