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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改善陽宗海水域及其周圍環境的自然生態,科學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當地社會經濟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陽宗海保護范圍內從事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陽宗海的保護、開發利用,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陽宗海執行下列控制水位:
(一)最高運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
(二)最低運行水位1767.00米(海防高程)。
第五條陽宗海保護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大氣環境。
一級保護區范圍為陽宗海水域及陽宗海最高運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離30米內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的陽宗海集水區域。
一級保護區內必須嚴格保護原有的自然景物,除按規劃統一設置的保護、游覽設施和必要的碼頭、抽水站外,不得建設其他永久性建筑設施。
二級保護區內需要開發的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景觀影響評價,并按規定報批。不得新建改變地貌,影響景觀、污染環境的設施。
一、二級保護區的界限,由陽宗海管理機構樹立界樁、標明界區。
第六條陽宗海保護范圍執行下列環境質量標準:
(一)水質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保護;
(二)大氣質量按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二級標準保護。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陽宗海管理機構,歸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陽宗海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陽宗海總體規劃、專業規劃,組織陽宗海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三)制定陽宗海水量年度高度計劃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劃,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征收水資源費;
(四)對陽宗海管理范圍內的有關水資源和水產資源的保護開發、水域和灘地的利用以及改變水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水質保持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
(五)主管陽宗海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編制陽宗海防洪調度、抗災搶險實施方案;
(七)批準和管理入湖船舶,確定封湖禁漁日期,辦理捕撈許可證,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八)行使水政、漁政、航政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沿湖鄉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和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履行對陽宗海的保護、管理職責。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陽宗海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陽宗海設施、污染損害水環境、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其它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對在陽宗海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為適應陽宗海保護開發利用的需要,應當加強陽宗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機構。
第十條陽宗海保護范圍的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由陽宗海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專業規劃報省級有關部門批準。
專業規劃必須服從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在陽宗海保護范圍內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經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程序報批。
需要使用陽宗海水面、直接從陽宗海取水的,必須提出使用計劃,經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水體和生態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時,應當及時清理場地并進行綠化。
第十三條向陽宗海水域排放熱水,必須經過降溫處理,保證水域的水溫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陽宗海周圍湖盆地區范圍內的污水逐步實施環湖截污工程,集中處理,統一排放。
第十五條陽宗海水域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捕魚。確需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科研、管理、旅游的,須嚴格控制并經陽宗海管理機構批準,取得準行證后方可在湖內行駛。經批準使用的燃油機動船必須有垃圾、污水收集設施,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和廢油等。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陽宗海保護范圍內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水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支持、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承包治理陽宗海集水區的荒山、荒溝、荒丘,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在陽宗海引進、推廣水生動植物必須進行科學論證,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查后按規定程序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陽宗海保護范圍內已建成的單位,其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總量控制達不到要求的,必須按規定實行限期治理,到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有關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者搬遷。
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規和本條例,符合陽宗海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項目建成后,經陽宗海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檢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禁止在陽宗海保護范圍內引進和興辦下列項目:
(一)國家及本省產業政策禁止的污染環境的項目;
(二)其他污染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
第二十條在陽宗海保護范圍內允許建設和引進下列項目:
(一)文化娛樂和游樂項目;
(二)旅游賓館、餐館、度假別墅及其他度假設施項目;
(三)旅游商品經營和旅游商品進出口貿易項目;
(四)旅游交通項目;
(五)荒山、園林綠化項目;
(六)國家特許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禁止向陽宗海和匯入陽宗海的河道傾倒尾礦、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及排放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
第二十二條在陽宗海從事漁業捕撈作業的,必須向陽宗海管理機構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準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進行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魚類產卵繁殖季節實行封湖禁漁。封湖、開湖日期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公告。
禁止炸魚、毒魚、電力捕魚和使用不利于魚類生長的漁具、網具捕魚。
禁止在陽宗海圍湖造塘、圍湖造田、圍湖開發和網箱養殖、圍欄養殖。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陽宗海沿湖面山開山采石、毀林開墾。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陽宗海保護范圍內從事有關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已建成的項目,可以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分別沒收養殖、捕撈工具、違法所得及水產品,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拒絕、阻礙陽宗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陽宗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