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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評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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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評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以質取勝”戰略,引導和激勵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金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工作榮譽,主要授予金華市轄區內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并依據本辦法評審的工業(包括農產品加工業)和服務業企業。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好中擇優、寧缺毋濫。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獲獎的企業數量不超過10家。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市有關部門、大專院校、行業協會的企業管理專家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

          (二)擬定獲獎企業名單;

          (三)研究決定其它評審有關事項。

          第六條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監局,以下簡稱“評委辦”),負責評委會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

          (二)受理企業“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三)組建行業評審組并監督評審人員的履職情況;

          (四)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并提交結果;

          (五)負責對獲得“市長質量獎”企業的跟蹤、管理;

          (六)承擔評委會交辦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在金華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營業執照的工業(包括農產品加工業)和服務業企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

          (一)合法經營五年以上,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體系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經營規模、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前列,售后服務體系健全,消費者滿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社會責任。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市長質量獎;

          (一)近三年內,縣級(含)以上質量抽查不合格或發生質量事故、索賠事件的企業;

          (二)近三年內有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

          (三)企業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照。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如當年參評企業總評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申報。企業向評委辦申報;工業(包括農產品加工業)企業須經當地縣(市、區)質量技監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服務業企業須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審查。

          (一)資格審查。評委辦依據申報條件和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二)材料審查。評委辦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材料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

          (三)現場審查。評委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細則,組織評審組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審查并形成現場審查報告。

          第十三條評定。

          (一)綜合評價。評委辦對書面審查報告、現場審查報告進行分析匯總后,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市長質量獎審議候選名單報評委會。

          (二)審議公示。評委會根據評委辦的綜合評價報告,審議擬訂獲獎企業名單,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三)批準公布。公示期滿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六章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并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五條獲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每家獎勵10萬元。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企業可申請延續。在有效期內,企業可按規定使用市長質量獎稱號,同時須注明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年份。

          第十七條凡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質量技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企業,冒用市長質量獎稱號或字樣的;

          (二)超過有效期未申請延續或申請延續未通過,繼續使用市長質量獎稱號或字樣的。

          第十八條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查實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取消其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稱號的;

          (二)市級以上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質量管理水平嚴重下降或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的,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的;

          (四)經濟效益下滑,連續兩年出現虧損的;

          (五)現場復審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九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評委辦書面報告上年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情況。評委辦對獲獎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獲獎企業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

          第二十條評委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細則,每年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進行現場復審。

          第二十一條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公正廉潔,嚴禁以權謀私,嚴格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對違反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