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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市豆制品市場,維護消費者利益,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豆制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合肥市商務局負責全市豆制品市場管理的領導、協調工作,商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規劃、物價、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各自權限對豆制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豆制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辦理環保、衛生許可、工商登記等手續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合肥市商務局根據全市豆制品市場需求和加工生產能力,規劃確定若干豆制品生產基地;鼓勵社會投資興建符合要求的豆制品生產基地。
豆制品生產者原則上應當進入豆制品生產基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豆制品生產者應采用合格原料,保證生產過程中的衛生條件,確保產品質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鼓勵不斷改進豆制品生產工藝。
第七條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活動。
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條豆制品經營者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向已取得合法資格的生產者、經營者采購豆制品,并取得進貨憑證,進貨憑證應當載明產品名稱、成分、價格、數量,并加蓋生產者印章。
第九條進入市場銷售的豆制品應當為已取得合法資格的豆制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非法生產的豆制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市場內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
第十條定型包裝的豆制品的產品標識應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標簽標準的要求;銷售散裝豆制品應當有銷售標簽,標明豆制品名稱、價格和生產者名稱。
第十一條對非法生產經營豆制品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豆制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本規定之日起60日內到合肥市商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