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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河驗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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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河驗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對項目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和工程監理的全面檢驗。為加強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家計委1990年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內河航運工程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內河航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均適用于本辦法。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包括:

          一、航運樞紐及過船設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廠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標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及其它工程

          第三條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的內河航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境內涉外項目)的竣工驗收,除適用本辦法外,還應按照簽訂的涉外合同辦理有關驗收手續。

          第二章驗收依據

          第四條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以下列文件為依據:

          一、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批準的設計修改和概算調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門批準的開工報告;

          五、施工圖設計及有關變更文件;

          六、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

          七、境內涉外項目合同和有關文件;

          八、技術規范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三章驗收條件

          第五條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性項目及輔助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形成生產能力;

          二、主要工藝設備的制作、安裝、調試已完成,各項技術參數達到設計標準,聯動重載試車合格;

          三、生活設施按設計內容基本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四、各單位工程經質量檢驗評定合格;

          五、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關部門的簽認;

          六、竣工決算(或預決算)報告編制完成,并經審計合格;

          七、竣工驗收資料符合歸檔要求;

          八、項目投產前的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需要。

          第六條內河航運建設各類項目的竣工驗收條件按附錄一執行。

          第七條境內涉外項目按合同規定完成工程內容,經試運行合格后,進行驗收。

          第八條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因特殊原因無法按原設計規模建成,對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的單位工程,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章驗收程序

          第九條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的驗收分為交工驗收、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對單位工程較多、建設內容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在竣工驗收前組織預驗,為竣工驗收作好準備。

          第十條單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驗收條件,由施工單位提出交工驗收申請,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及時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的要求見附錄二)。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完工,竣工驗收資料基本齊備,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預驗申請,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預驗。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單位(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章驗收組織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參加單位一般有項目審批及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銀行以及項目建設、使用(管理)、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竣工預驗比照本條前述規定執行,并可邀請辦理項目投產有關手續的管理單位及提供外協條件的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四條主持竣工驗收單位(部門)視工程規模、工程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小組。驗收委員會(小組)由主任委員(組長)、副主任委員(副組長)、委員(組員)組成。其成員由主持竣工驗收單位(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驗收委員會(小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組織聽取各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實地查驗工程質量及工程試運行情況,審閱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檢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確認單位工程交工驗收結果,對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作出全面評價,并核定工程總體質量等級;

          二、檢查工藝設備聯動試運轉記錄和試生產報告,必要時進行抽查檢測;

          三、檢查項目投產準備情況;

          四、審核竣工決算報告;

          五、對項目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署竣工驗收證書。

          第六章驗收資料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資料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包括建設管理文件資料、工程技術資料、竣工驗收會議資料等(竣工驗收資料的要求見附錄三)。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資料必須完整、準確、系統,滿足生產(使用)、管理、維護、改擴建的需要。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檔案資料應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歸檔辦法》(交辦發〔1992〕100號)的要求。

          第十九條交通部主持竣工驗收的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的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份數由各地自行確定。使用(管理)單位必須保存全套竣工資料原件。

          第七章竣工決算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對項目建設的資金、物資和形成的資產進行清理,按交通部有關規定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或預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對未完的收尾工程,應根據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提出收尾工程名稱及相應的工程量、投資,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其投資納入工程決算。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所增加的工程投資,不得納入工程決算。

          第二十三條對預編制竣工決算的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報主管部門核準后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