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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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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航道船閘管理,確保航道船閘(含升船機、水坡)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航道船閘的建設、運行、養護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對升船機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航道船閘管理。其下設的航道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船閘管理相關職責。

          第二章船閘建設

          第四條船閘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的評審應當征求自治區航道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船閘工程施工方案必須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攔河閘壩工程施工確需斷航,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的費用明顯高于賠償費用的,船閘建設單位可以在與水運企業簽訂賠償協議后不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未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或者未簽訂賠償協議的,不得斷航施工。

          第七條船閘建設單位在船閘工程開工放線時應當通知航道管理機構參加,船閘施工應當接受航道管理機構的監督。

          船閘竣工應當經航道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船閘管理職責

          第八條船閘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批準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行管理的實際需要,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船閘管理區域,并辦理相應的登記、領取證書,有關文件應當存檔備案。

          第九條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閘,船閘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可以設立船閘運行機構、通過招投標確定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以下統稱船閘運行機構)進行管理。

          船閘運行機構的具體條件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船閘運行費用由船閘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十條船閘運行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船閘上、下游引航道外設置錨泊地,供過閘前的船舶到港登記、等待編組(隊)時錨泊;

          (二)保證船閘管理區域內的航道養護、助航標志、安全標志達到國家規定該段航道的等級標準;

          (三)對過閘船舶進行管理,包括登記、編組(隊)、調度指揮,做好船閘運行的記錄;

          (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及應急預案,報當地航道管理機構備案并保障組織實施;

          (五)及時開展閘室、引航道、口門區、連接段、錨泊區等區域水上水下礙航物的清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六)對船閘維修工程進行檢查及驗收;

          (七)記錄每天上午8時和下午4時的水位及流量并向當地航道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船閘運行

          第十一條船舶實行免費過閘。船閘日常運行及維修費用納入船閘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生產成本。

          第十二條有夜航條件河流上的船閘,應當晝夜運行。無夜航條件河流上的船閘,運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小時。船舶每滿一閘過一次。船閘未滿一閘,船舶等候過閘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小時,等候過閘時間以第一艘船舶等候時間算起。

          第十三條船舶過閘按照到達停泊區并辦理過閘手續的先后次序安排。對搶險救災船、緊急軍事運輸船應當隨到隨開;對客船、鮮活貨船應當優先安排過閘。

          危險化學品運輸船應當提前6小時向船閘運行機構提出過閘申請,船閘運行機構核驗其相關準運許可證明后可以安排單獨過閘;易燃易爆化學品船應當安排單獨過閘。

          禁止船舶謊報、瞞報過閘。

          第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船閘暫停通航,船閘運行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航道、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達不到船閘運行條件;

          (二)七級以上大風或者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大霧;

          (三)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四)船閘發生危及通航安全重大事故的;

          (五)洪水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或者水級差大于設計允許范圍的;

          (六)特大暴雨;

          (七)其他特殊情況。

          第五章船閘安全

          第十五條船閘處于非運行時段或者經公告停航期間,等候過閘的船舶應當駛向指定的錨泊地停靠。

          第十六條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進入船閘:

          (一)超載、貨物伸出舷外、超高或者其他超過船閘設計限制標準的;

          (二)船舶存在影響通航安全問題的。

          第十七條船舶過閘時,禁止船舶方及船上人員的下列行為:

          (一)在閘墻上涂寫或者鉤搗閘門;

          (二)跨越閘室欄桿;

          (三)在閘室內游泳,捕魚,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拋棄砂石、泥土等其他雜物;

          (四)在閘室內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在閘墻爬梯上系纜;

          (五)利用船閘人字門、浮式系船柱、欄桿將船只制動;

          (六)進入閘室后,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電焊氧割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第十八條禁止在船閘管理區域從事爆破、取土、開采砂石砂礦。

          禁止在船閘引航道內和口門區外200米范圍內修建碼頭、設置裝卸點、開設輪渡和傾倒各種物體。

          禁止破壞、擅自移動船閘管理區域內的助航標志和安全標志。發現助航標志和安全標志移動、損壞、燈光熄滅的,應當及時報告船閘運行機構。

          第十九條船閘必須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器材和搶險工具等安全生產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船舶在船閘管理區水域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閘運行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及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及當地航道管理機構。

          第六章船閘保養與檢修

          第二十一條船閘應當保持良好的技術工況及建立完整的保養、維修、觀測技術資料檔案。

          第二十二條船閘應當進行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定期保養分為一級保養和二級保養。

          例行保養是指清潔或者潤滑機房、操作室、機械、電器等工作。

          一級保養是指在例行保養的基礎上,每月保養一次,著重對機電系統、充泄水系統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工作。

          二級保養是指在一級保養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機電設備、充泄水閘閥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或者更換易損零部件及排除設備故障。

          保養期間不停航。

          第二十三條船閘維修分為大修、歲修和搶修。

          大修是指船閘停航抽水全面進行檢修,大修停航期不超過20天。大修周期根據各船閘的實際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歲修是指船閘每年一次進行局部區段的檢修,停航期一般不超過7天。進行歲修時,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級保養和本季的二級保養。

          搶修是指船閘突然發生異變或者損壞,影響正常通航而進行的應急修理。搶修停航應當及時報當地航道管理機構,經批準后,應當及時航道通告。

          第二十四條船閘的大修、歲修應安排在運輸淡季或者枯水期進行,同一通航河流上的船閘應當盡可能在同一時間進行大修和歲修。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每年9月前編制下一年度的船閘大修或者歲修時間安排,征求船閘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意見后,在每年的10月。船閘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時間安排進行船閘的大修或者歲修。

          大修、歲修停航應當提前30日航道通告,并連續公告5日以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開展閘室、引航道、口門區、連接段、錨泊區等區域的清淤,阻礙船舶安全航行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清淤;逾期不進行清淤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代為清淤,清淤費用由船閘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開閘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超期維修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維修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有嚴重失職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