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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加快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長方式轉變,穩定紡織品出口經營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第三條《管理商品目錄》的制定及調整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
第四條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適用于以下海關監管方式: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對口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屬于《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第六條對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實行臨時出口管理制度。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發證工作。發證機構名單、許可證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第七條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的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二)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第九條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一定比例實行有償招標,剩余部分按業績分配。業績分配部分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按照如下計算公式確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可申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