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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資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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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資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科技推廣示范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業科技主要包括農作物、畜禽、水產品優良新品種繁育與農業高效高產技術;農產品加工、保鮮技術;重大動植物病蟲害防治技術;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技術;節水農業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技術;適用農機和農業信息化技術等。

          第三條農業科技推廣示范項目資金采取項目單位投資為主、國家財政適當補助的方式解決。中央財政補助的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區基礎設施建設、農業新品種繁育、新技術應用示范、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開展技術培訓和咨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與項目建設工作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農業科技推廣示范項目要達到以下目標:

          (一)示范項目要與當地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農業可持續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相結合。

          (二)體現區位優勢。按照合理區域布局要求,確定開展技術示范的主導產業。

          (三)形成示范能力。項目建設后,項目區生產設施、生態環境和技術推廣應用條件要有明顯改善,具備開展技術示范的能力。

          (四)示范推廣先進實用技術。要依托農業科技部門,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農業標準化生產的示范推廣。

          第五條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要組織、指導編制農業科技推廣示范項目標準文本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項目屬性、項目承擔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概要,包括項目立項的背景、市場需求、資源交通條件等情況。

          (三)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實施地點和范圍、實施內容、實施步驟、組織落實、目標等。

          (四)項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財務效益、國民經濟效益(直接經濟效益、農民增收和吸納就業能力等)。

          (五)項目經費預算。包括項目總投資額、財政投入預算、項目單位投入、銀行貸款和其他社會資金投入情況等。

          第六條項目申報與審批程序:

          (一)申請農業科技推廣示范項目的縣(市)財政部門指導承擔農技推廣示范任務的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設規劃,并以財政部門正式文件逐級上報省級財政。

          (二)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地市上報的示范項目進行論證,以財政廳(局)正式文件并附項目標準文本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財政部(一式兩份)。

          (三)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和專家意見批復項目,并下撥補助資金。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批復和資金撥款文件后,要督促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監督,保證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要求進行項目建設工作。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經驗等情況,并定期向財政部反饋上述信息。

          第九條項目建成后,省級財政部門要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向財政部報送項目驗收報告。財政部將對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管。要逐步推行項目資金的報賬制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農業科技推廣示范經費本著規范、科學的原則,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資金,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各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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