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廢物轉移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含進、出本市)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深圳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深圳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固廢中心)根據市環保局的委托負責全市危險廢物轉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本市對危險廢物轉移實行六聯單管理。
第五條本市有條件利用或處置的危險廢物,應交本市有資格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利用或處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綜合利用的危險廢物,本市不宜接納。
第六條危險廢物產生者及其它需要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移出者)在轉移危險廢物之前,必須向市環保局提出申請,如實填報《深圳市危險廢物轉移申請表》,并提供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接收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及所簽訂的合同原件。
第七條區管企業在區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的區環保局參照本辦法負責審批和實行聯單管理,監督管理情況由區環保局報市固廢中心備案;區管企業跨區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經所在地的區環保局初審后報市固廢中心批準,并由市固廢中心發放聯單,負責跟蹤管理。
第八條跨市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在轉移審批之前需委托本市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危險廢物跨市轉移風險評價報告書(表)的編寫,此風險評價報告書(表)作為本市環保局審批跨市轉移的依據。
第九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向市外轉移危險廢物,除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其接收單位在本省的,還應報接受地地市級環保局批準;移出本省的,應報廣東省環保局批準。
第十條從市外向本市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廣東省以外其他省份轉移危險廢物進入本市的,應經市環保局初審后報廣東省環保局批準,并持有移出地省級環保局簽署的意見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二)從本省其他地區轉移危險廢物進入本市的,應報市環保局批準,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級環保局簽署的意見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一條提出危險廢物轉移申請,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需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相對穩定,化學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單位(包括運輸單位)并簽有長期合同的,一年申請一次;
(二)需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相對穩定,化學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單位的,每簽訂一個合同應申請一次;
(三)需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或化學特性有改變的,以及臨時轉移危險廢物的,每次轉移都須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市環保局對受理的申請,委托市固廢中心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市環保局批準其申請,并由市固廢中心發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
(一)合同所列的運輸單位、接收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資格證書;
(二)待轉移的危險廢物在運輸單位、接收單位的經營范圍之內;
市環保局對受理的申請,應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并批復。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中有多類危險廢物時,每一類別危險廢物應填寫一份聯單。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如實、完整地填寫聯單,并在聯單上簽章;經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并在聯單上簽章后,第一聯由危險廢物移出者存檔,第二聯由危險廢物移出者在每一季度結束前10日報送市固廢中心,第三、四、五、六聯交由危險廢物運輸單位隨同運行。
第十五條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按規定將危險廢物運達目的地后,應將聯單的第三、四、五、六聯隨同承運的危險廢物一起送交危險廢物接收單位。
第十六條危險廢物接收單位應按聯單內容對所接收的危險廢物進行驗收,經核實無誤并簽章后,第三聯交由運輸單位存檔,第四聯由接收單位自留存檔,第五聯由危險廢物接收單位在每一季度結束前10日報接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接收單位在深圳市的,報市固廢中心),第六聯由危險廢物接收單位在下月5日前返回移出者。
第十七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應將收到的第六聯于每一季度結束前10日報送市固廢中心。
第十八條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或接收單位在驗收時,發現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或成份與聯單填寫不相符的,可以拒運或拒收,并應立即書面報告市固廢中心。
接收單位拒收由運輸單位送交的危險廢物,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單位和接收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并將從事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按季度填寫《深圳市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報告表》或輸入電腦軟盤,于每一季度結束前10日報市固廢中心備案。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單位和接收單位必須對自留存檔的聯單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凡參與危險廢物轉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員必須經市環保局培訓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設施及容器設立明顯的警告標志或標識;
(二)危險廢物的包裝應符合安全運輸、貯存的包裝要求;
(三)核對運輸單位及收運人員的證件、手續。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工具應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技術規范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設備;
(二)裝運危險廢物時,應檢查其包裝及所附標簽、標識,并按照危險廢物裝運的技術規范要求裝載;
(三)應將承運的危險廢物按照合同要求運達接收單位,不得擅自轉運給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理或傾倒。
第二十三條危險廢物接收單位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收危險廢物,必須與危險廢物移出者簽訂合同,并按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報市(或區)環保局審查批準;
(二)在接收過程中,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包裝及標簽、標識應進行重新包裝、粘貼;
(三)按規定要求做好接收記錄。
第二十四條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固廢中心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區環保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