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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下簡稱“總量控制”)的科學化、定量化的管理,建立起總量控制的核定、分解、監督、考核的運行機制,確保我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完成,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環控[1997]38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含新、擴、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其污染物排放應實行總量控制。
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總量控制,是指宏觀目標總量控制,即通過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限度內,達到控制污染或減輕污染的目的。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總量控制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環境保護局對管轄范圍的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控制和監督管理。
市、區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
市、區環境保護監理機構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申報數據進行核定。
第二章總量控制的計劃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局規劃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全市總量控制年度計劃,提出市、區污染物年度允許排放量及污染物年度削減量指標,報局務會批準和組織落實。
市環境保護局于每年1月底前將總量控制年度計劃印發給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環保局落實執行。
第六條總量控制目標的分解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環境質量現狀和目標;
(三)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現狀;
(五)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削減情況;
(六)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七)預留一定的發展調節指標。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局規劃機構應做好市、區各有關部門實施總量控制的跟蹤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臺帳。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局規劃機構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省環境保護局的要求,及時匯總、上報我市總量控制工作的有關材料。
第三章建設項目總量控制的管理
第九條市、區環保審批機構應將總量控制納入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和“三同時”管理,建立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量的申請、審批和核定制度,切實控制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量,確保我市污染物排放總量達到國家規定的目標限值。
第十條市、區環保審批機構應根據總量控制年度計劃目標的要求,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核定建設項目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指標(以下簡稱“排污指標”)。
第十一條市、區環保審批機構在核定排污指標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對屬于《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明令禁止的“15小”項目,不得給予排污指標;
(二)按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核定排污指標;
(三)當污染源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所在區或總量控制目標要求時,應根據同行業的先進水平或污染防治最佳實用技術所能達到的水平,核定排污指標;
(四)建設項目規模應限制在環境容量允許的范圍內,當建設項目新增加的污染物排放嚴重影響區域環境質量時,不得給予排污指標;
(五)擴建、改建和技改項目,應根據“以新帶老”和“增產不增污”的原則,從原排污單位排污總量中劃撥排污指標;
(六)企業改制、改組或兼并后,其排污指標不得超過原指標值,對于分離出來的企業,其排污指標原則上應從原企業排污指標中劃撥。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設有專門的總量控制內容。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狀況、環境保護目標和總量控制目標的要求,提出建設項目污染物允許排放量,為環保審批機構核定排污指標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申請環保審批時,須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申請表,向環保審批機構申請排污指標。
第十四條市、區環保審批機構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總量控制目標,核定建設項目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等,明確建設項目設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規范化建設要求,并作為環境保護驗收的內容之一。
第十五條市、區環境保護局以發放或換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形式對排污單位下達排污指標,將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到排污單位,具體按《深圳經濟特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市、區環保審批機構應加強對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確保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能穩定達到環保審批的要求。對達不到要求者,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七條市、區環保審批機構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促進新、擴、改建項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條市環境保護局審批機構、沙灣水源辦、各區環境保護局應建立起新、擴、改建項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臺帳,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報市環境保護局規劃機構總匯。
第四章總量控制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應把總量控制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范圍,及時掌握污染物排放量的變化情況,并根據總量控制年度計劃的要求,落實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削減措施。
第二十條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應根據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的排污狀況,制定污染物達標排放計劃,分期分批限期治理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污染源,控制和削減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條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全市所有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對不能按計劃達標的企業,要堅決依法予以“關、停、禁、改、轉”。
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定期如實向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數據,經市、區環境保護監理機構核定后,可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依據。
排污單位申報的數據與市、區環境保護監理機構核定的數據不一致時,按市、區環境保護監理機構核定的數據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應督促有關單位加快《廣東省碧水工程計劃》項目的建設,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能力,控制和削減生活污水COD的排放量。
第二十四條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排污單位廢(污)水排放口、廢氣排氣筒、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以下簡稱“排污口”)的整治,并督促排污單位按《深圳市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的要求,在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附近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渡钲谑信盼劭谠O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保護局監督管理機構、各區環境保護局應建立污染源治理和關停并轉項目污染物削減量臺帳,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報市環境保護局規劃機構匯總。
第五章總量控制的監測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區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實施統一的監視性監測。
市環境保護監測機構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市總量控制的監測工作,并負責對監測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以保證總量控制監測質量。
第二十七條市、區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按照《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監測規范》的要求,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流量、濃度等)進行監測?!渡钲谑兄饕廴疚锱欧趴偭靠刂票O測規范》由市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應委托市、區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本單位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市、區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在我市實施總量控制的12種主要污染物基礎上,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排放污染物種類情況,與排污單位共同商定總量控制監測項目,并報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確認。
排污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工藝和排污情況的資料。
第三十條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應按照《深圳市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整治,使其能滿足采樣、測流或自動監測的要求。重點污染源排污口應逐步配備測流裝置、污染物在線監測計量裝置。
第三十一條市、區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定期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進行現場抽查?,F場抽點污染源每月應不少于一次,一般污染源應根據市、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市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各區環境保護局應于每個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將一上季度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審核結果報市環境保護局規劃機構匯總。
第六章總量控制的組織
第三十三條市環境保護局成立實施總量控制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負責全市總量控制工作的指導推動、組織協調和檢查考核。
領導小組應在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全市總量控制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領導小組可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省環境保護局的要求,隨時對總量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工作小組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各區、各有關單位總量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調解決總量控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執行總量控制計劃。
第三十四條總量控制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量控制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計劃的完成情況;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計劃的完成情況;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年度變化情況;
(五)轄區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六)總量控制的基礎工作進展情況,如排污申報登記(含年審)、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發放、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庫建立、排污口規范化整治、
污染源監督監測等。
第三十五條市環境保護局有關機構、各區環境保護局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領導小組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實施總量控制的有關情況。未能完成總量控制年度計劃指標的部門,應認真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
第三十六條市環境保護局在每年底前對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考核,以確保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國家下達的指標范圍內。考核結果將作為考核有關機構工作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深圳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