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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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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ip地址資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聯網絡的安全,維護廣大互聯網用戶的根本利益,促進互聯網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的單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給其他用戶使用的單位統稱為第一級IP地址分配機構。

          直接從第一級IP地址分配機構獲得IP地址除自用外還分配給本單位互聯網用戶以外的其他用戶使用的單位為第二級IP地址分配機構(以下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級別依此類推)。

          第四條國家對IP地址的分配使用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IP地址備案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IP地址備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信息產業部統一建設并管理全國的互聯網IP地址數據庫,制定和調整IP地址分配機構需報備的IP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使用全國互聯網IP地址數據庫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信息。

          第七條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

          第八條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在進行IP地址備案時,應當如實、完整地報備IP地址信息(需報備的IP地址信息參見本辦法附錄)。

          第九條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報備。

          第十條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申請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發生變化的,IP地址分配機構應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提交變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聯系人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備變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IP地址信息的報備,由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共同完成。

          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由其申請、使用和分配到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的IP地址信息的報備。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該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公司(分支機構)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報備。

          第十二條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的網絡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其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報備。

          第十三條IP地址分配機構同時是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應當如實記錄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務的使用自帶IP地址的用戶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務之日起5日內,填報IP地址備案信息,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分配IP地址時,應當通知其下一級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條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對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2種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2種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供本單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3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