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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環保局、工商局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是指賓館、飯店、餐廳、商店、歌舞廳、浴室、游樂場、音像放映廳、洗染店、照相館、理發室及加工修理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泰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市(區)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其轄區內工商、文化、衛生、公安、城管、交通、城建、商業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灶具應當采用燃油、燃氣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燃燒,不得原煤散燒。
(二)采用先進的燃燒沒備及相應的消煙除塵、除油設備,并設置專門的排炯、排氣煙囪(筒)。煙囪(筒)的高度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煙塵、廢氣。
(三)飲食娛樂企業和有噪聲排放的加工,修理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其界外噪聲應當符合當地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在居民住宅附近,特別是居民住宅樓內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企業、機動車修配廠及其他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
(四)使用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高大聲響,影響、干擾周圍居民工作和休息。
(五)不得在街道兩旁直接面向行人處或居民門窗附近設置中調散熱裝置,造成噪聲和熱幅射等環境污染。
(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嚴格限制在無排水管網處興辦排放污水的飲食服務企業。
飲食服務企業排放污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污水直接排入周圍水體的,應當采取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符合規定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有涉及污染項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所管轄的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無當地環保部門審批手續,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有污染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設立、變更、換發執照時,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提交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企業設立、變更、換發執照手續。
第八條有污染物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執行有關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的管理規定,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通知,定期、如實地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第九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飲食娛樂眼務企業,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可參照江蘇省環保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系數和排放量,按國家排污費征收標準計征。
第十條對造成環境污染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委托所屬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江蘇省行政執法證》等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業務秘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征收兩倍以恥的超標排污費外,所管轄的環境保護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由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處罰時,應使用統一的行政處罰文書,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答復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也有責任和義務,在不明顯損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對各種治理污染設施的施工、安裝給予支持,配合。無理阻擾者,將由司法部門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對阻礙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泰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