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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黨校函授教育是黨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黨校函授教育(以下簡稱黨校函授教育)是以黨員干部為主要對象、運用在職在崗教育形式、以提高干部綜合素質為目的、具有高等文化程度的黨校學歷教育。
第二條黨校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務是,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培養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忠誠于馬克思主義、德才兼備的黨員領導干部和骨干人才。
第三條黨校函授教育的培養目標是,造就高素質的黨員領導干部和黨員干部。使學員比較系統地掌握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地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堅定地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努力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具有適應新世紀需要的實際本領,掌握基本理論,充實專業知識,增強黨性素養,提高實際能力"的培訓質量要求。
第四條學校授教育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方向,貫徹執行"社會效益第一"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從嚴辦學,質量第一"的辦學方針。牢固樹立教育質量是黨校函授教育生命的觀點,以教學為中心,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手段,嚴格把好招生關、教材關、教學關和考核關,不斷完善黨校函授教育體系,努力提高辦學質量。
第五條統一班次、學制、專業和課程設置。開設黨員干部大專班、黨員干部本科班和黨員領導干部在職研究生班。本科班學制二年半,其余班次學制為三年。黨員干部大專班開設行政管理專業、經濟管理專業和法律專業;黨員干部本科班開設行政管理專業、經濟管理專業、貿易經濟專業和法律專業;黨員領導干部在職研究生班開設經濟管理專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政治學專業和法律專業。
中共中央黨校開設的縣、團、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函授班,為大學本科經濟管理專業,學制二年半。
根據形勢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置和課程設置。
第六條實行黨校學歷制度。黨校學歷是干部在黨校學績的一種標志。它既有馬列克思主義理論水平、黨性修養、領導素質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較高要求,同時在科學文化、專業知識方面也達到國民教育相應專業的水平。黨校函授教育學歷是黨校學歷的一種形式。根據中共中央[1990]15號和[1995]11呈文件規定的精神,函授學員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考核成績及格,通過畢業論文答辯,黨性鍛煉合格,由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或中央黨校發給畢業證書,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同等待遇。
第七條開展黨校函授教育評估。制訂黨校函授教育評估的基本內容和指標體系,每隔一定時間在全院范圍內進行一次評估。
第八條黨校函授教育要納入黨校工作的總體布局。各級黨校校委要加強對黨校函授教育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函授教育辦學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二章組織
第九條黨校函授教育由中央黨校主辦,中央黨校設立函授學院(簡稱總院,下同),依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設立分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院可在有條件的地(市)委黨校設立函授學區。函授學區視辦學需要,可在有條件的縣(市)委黨校設立函授輔導站。
第十條黨校函授教育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總院受中央黨校校委領導,為中央黨校函授教育的辦學實體和領導機關。其所屬分院、學區、輔導站分別受省、地(市)、縣委黨校領導;在函授教育業務方面接受上一級函授組織的領導。
第十一條總院對全院貫徹執行黨校函授教育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方針、規章制度以及班次、專業、課程設置、教材編寫、教學、教務等方面,實行統一領導、部署、檢查和監督。
分院負責領導和組織本分院范圍內各種班次的教學活動,保證總院制定的方針、計劃、制度的全面落實,并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分院辦學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對所屬學區、輔導站的辦學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學區和輔導站具體組織所屬教學班的教學與管理,負責落實教學計劃和各項措施,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二條加強全院的統一領導和宏觀管理。在辦學中,實行統一學制、統一專業設置和課程設置和課程設置、統一學籍管理、統一財務制度、統一頒發學歷證書等。
第十三條按照"依托省(市)委黨校辦學,按行政區域管理"的原則,一個省只設一個分院,一個地區也只設一個學區,負責省和地區范圍內黨校函授教育的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部隊系統的黨校函授教育由總政牽頭,在各總部、各軍兵種、武警總部、國防大學、各大軍區設立分院,依托軍事院校辦學,并在各自的相應部門設立分院辦事機構負責管理。部隊各分院應遵照本條例和與之配套的系列制度實施教學和管理。
第十五條根據辦學規模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機構,配備人員。
總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下設教學處、教務處、教材編研室、電化教研室、教材處、行政處、財務處、辦公室等職能處室,其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20名。
分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2-3名。下設辦公室、教學科、教務科、學籍科、教材科等,其專職工作人員,凡在籍學員萬名以內的分院應配備10名,每增加學員2000名,應增配專職工作人員1名。
學區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專職工作人員,凡在籍學員千名以內的學區應配備5名,每增加學員500名,應增配專職工作人員1名。學區專職工作人員應明確分工。
第十六條設立視導機構。總院設視導委員會,按區域分片設聯合視導組,分院設視導組,學區設視導員。
第十七條設立分院、學區、輔導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黨校校委把函授教育當作全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一名校領導主管,定期討論、解決函授辦學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并組織本校教學、教務、行政、后勤等部門積極支持黨校函授辦學的有關工作;
2、具有必要的師資力量,能獨立講授所設班次的絕大多數課程;
3、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達到規定的要求;
4、有固定的教學場所、配套的電教設備、辦公用房及通訊、交通設施;
5、財務相對獨立。有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單獨建賬,自主管理,函授經費能保證函授辦學需要。
第十八條加強教學班的班、組建設。班組劃分要適當,要便于教學和管理。建立班委會,推選班、組長,配備稱職的班主任。
第三章招生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招生與總量控制。總院根據形勢需要、干部需求和辦學能力,統一制訂和分配每年度的招生計劃指標。分院必須根據總院分配的招生指標和確定的招生要求,做好招生工作。
第二十條黨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對象以黨員干部為主。
第二十一條各個班次的考生必須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在職研究生班以大學本科畢業為起點,領導干部函授班和黨員干部本科以大學專科畢業為起點,黨員干部大專班以高中畢業或高中同等學力為起點。
第二十二條招生范圍與權限與班次設置分工相一致,即領導干部函授班和大專班由分院組織招生,可分別在有條件的學區和輔導站設教學點。
第二十三條黨校函授教育實行屬地招生和按系統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分院和地市學區限于所屬的行政區劃內招生,不得跨越區域招生,鐵道部分院限于鐵路系統招生,部隊各分院限于軍內所屬系統招生,分院之間,軍隊與地方之間不得交叉招生。
第二十四條招生方法是"自愿報名,組織同意,統一考試,擇優錄取。"
招生工作要與同級黨委、政府的組織、人事部門密切配合,與干部培訓規劃相銜接。
嚴格掌握招生條件和履行招生手續,嚴格考生資格審查,由報名點初審、學區復審、分院終審,切實把好入學資格審查關。
招生考試由總院統一命題、制卷、分院負責組織評卷。
第二十五條錄取新學員要公平、公正、公開。各分院根據總院批準的招生計劃指標和錄取方案錄取新學員。
第四章教學
第二十六條黨校函授教學要嚴格遵循教學規律,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自學為主的原則;要不斷深化教學改革,調整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手段,抓好各個教學環節,突出黨性教育和能力培養,要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教學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確保教學質量。
第二十七條各班次的培養方案、教學總計劃、學期教學計劃、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和教學具體安排,均由總院統一制訂;分院要結合本身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學區、輔導站和教學班要確保教學計劃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八條切實抓好自學。要加強對學員的思想教育和自學指導,充分發揮學員自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二十九條加強學習輔導。綜合運用函授,面授、電教和刊授等方式和手段,提高輔導質量。面授課時不能少于計劃要求,要嚴格考勤,提高到課率。要普及電化教學,及時訂購音像教材,認真組織播放,并利用電教錄像、錄音帶,對缺課學員補課,提高電化教學效果。
第三十條要辦好《學習時報·黨校函授專刊》和《學園》,充分發揮報刊的指導作用。有條件的分院可從實際出發,緊密配合函授教學和管理,辦出有特色的刊物。
第三十一條強化素質教育意識,增強教學的針對性、實用性。積極運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促進學員將所學知識轉達化為實際能力,提高學員的綜合素質。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學員撰寫畢業論文的指導。引導和幫助學員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研究和解決實際論文。要精心指導撰寫,認真組織評閱和答辯。
第三十三條建立對畢業學員跟蹤調查制度。要與畢業學員保持必要的聯系,收集反饋信息,認真做好總結,為深化教學改革和改進教學積累經驗。
第三十四條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教研和科研活動,積極探索黨校函授教育的特點和規律,總結、交流教學與管理經驗,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要積極運用現代化的教學管理手段,加強計算機網絡化教學,與國際現代運程教育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