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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儲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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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儲存管理辦法

          一、為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儲存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毒害事故,保

          障社會主義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辦法。

          二、凡生產、經營、使用和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有關化學危險物品

          的儲存管理,除軍事系統按另行規定的辦法辦理外,均按照本辦法辦理。

          三、化學危險物品的范圍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易

          燃物品防火管理規則”,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榆規則”規定的各種物品以

          及放射性物品。

          四、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按性質分為屬于商業倉儲、交通運輸及物資管理

          部門性質的倉庫(甲類)和屬于廠、礦等單位生產使用性質的倉庫(乙類)。并

          按倉庫規模和儲存物資的數量,又為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等級。

          大型倉庫--庫房和貨場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中型倉庫--庫房和貨場總面積在660-9008平方米;

          小型倉庫--庫房和貨場總面積在550平方米以下;

          (爆炸品倉庫不扶以上分級,另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儲存有爆炸、易燃、有劇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倉庫,不得設在城鎮

          人口聚集的地區。對原有危害性較大的化學危險吻品倉庫,必須根據“爆炸物品

          管理規則”和“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則”加以調整或限期遷移。

          建庫地點,還應該考慮設置在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和具備一定的交通條

          件。

          六、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建筑條件,成核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要符合節約;

          既要按照統一的規定,又許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凡儲存危害性較大的化學危險物

          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級氧化劑,一級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燒等物品的

          庫房,要求應該較嚴,應該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一般化學危險物品倉

          庫在確保安全原則下,允許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關于建筑設計方面的要求,

          可校國家建秀和公安部頒發的“關于建筑設計防火的原則規定”和“建筑設計防

          火技術資料”辦理。

          七、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安全間隔跟離,應根據倉庫性質,規模和儲存物

          資的危害程度決定。

          1.對于大、中型甲類倉庫和大型乙類庫房與鄰近居住區和公共建筑物至少

          保持158米的防火間距;與鄰近工礦企業,鐵道干線至少保持u0米;與公路至少

          保持50米。

          倉庫區內,庫房與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儲存硝酸纖維類物品的庫房一般應

          有40米;儲存一級氧化劑,一級易燃固體和其他易燃、自燃、遇水燃燒物品的庫

          房應有30米;儲存上列以外其他各類危險物品的庫房為20米。

          2.對于中小型乙類倉庫和小型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參照“建筑設計防

          火技術資料辦理。

          3.對于爆炸品倉庫、易燃液體儲罐、氣罐和劇毒氣體倉庫的安全間隔距離,

          可參照公安、煤炭、三機、冶金、石抽、化工和衛生等各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辦

          理。

          八、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原則上應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

          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來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物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富設備,并且應該根據

          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調溫、導除靜電站

          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車、船和儲罐必須采用隔離、封閉、防燃

          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無電源的倉庫得用于電池燈照明。

          九、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凡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

          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

          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在大型倉庫中貯存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其性質,分區、分類隔離保

          管。

          4.在中、小型倉庫中,對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

          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同庫貯存,如:強烈氧

          化劑(氯酸挪、氯酸鈉、過氧化鈉、硝酸鈉等)與易燃物品、強酸性腐蝕物品;

          氧氣與易燃物品、油脂;氰化物與酸性腐蝕物品等不能存放一起。

          在鐵路、交通部門短期貯存的單位,如條件確有困難而必須同庫貯存時,則

          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混放的詳細要求可參照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附件六的規定辦

          理。

          5.遇水燃燒、伯凍、怕曬的化學危險物品,不許在露天、低濕和高溫處存

          放;對可以在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苫墊設備,以及

          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十、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吻品倉庫應該加強警衛,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木炭車,煤氣

          車,拖拉機進入倉庫區內;蒸汽機車必須與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貨車隔離并采取

          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始得進入倉庫區內。

          2.倉庫E內嚴禁煙火,杜絕-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累,如因工作需要,必須

          用火時,成經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

          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要完整無損。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

          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爆炸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

          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

          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和墊倉板上的化學危險物品,

          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十一、倉庫區內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

          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他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抵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

          危險物品不得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載裝,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

          或防潮措施。

          3.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危險物品肘,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具和

          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十二、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負責保管和搬運的職工,必須選擇政治可靠,具

          有一定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擔任。應該經常向職工群眾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提高他們的警惕性和業務水平。

          十三、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健全安全保衛組織,普通建立義務消防隊,

          對規模較大的倉庫,應有專職消防隊。消防從應該經常進行訓練和業務學習。

          十四、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根據規模和儲存物資性質,設有足夠的消防

          水源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及防護醫療設備,對上述設備應該經常檢查,以免失效。

          對易燃液體儲罐應設有泡沫滅火裝備,遇水燃燒及其他不能用水撲救的化學危險

          構品應備有干沙干粉(碳酸氫鈉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材。

          十五、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消防通訊,很警設備,并保證準確有效。

          儲存劇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倉庫,應配備防毒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

          十六、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按吸、按區指定防火

          安全負責人,將各項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有效貫徹,確保倉儲安全。

          十七、各地區及各有關單位應該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地區及本單位

          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并送各有關領導機關備查。

          十八、本辦法經國務院批準后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