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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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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山東碧海行動聯席會議制度

          (一)依照朱镕基總理和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關于渤海碧海行動重在扎實、抓落實的指示精神,加強山東碧海行動的組織協調,建立山東碧海行動聯席會議制度。

          (二)聯席會議由省人民政府領導主持,成員包括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局、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交通廳、省農業廳、省建設廳、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東海事局、煙臺海事局和海軍*基地的負責同志。參加聯席會議的各委、廳、局和其他單位各指派一名處長為聯絡員。

          (三)聯席會議的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山東海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山東碧海行動計劃”;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四)聯席會議辦事機構的設立在省環保局。

          二、成立山東碧海行動技術組

          (一)技術組由*海洋大學為組長單位,成員單位包括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環境科研所、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沿海市地環保局及海洋與漁業局等。

          (二)技術組在省環保局和海洋與漁業廳的共同領導下開展活動,其主要任務是:為山東碧海行動提供技術支持;規范碧海行動中的科學技術問題;對有關的科學技術問題進行咨詢和指導。

          (三)技術組的主要職責是:

          1、對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山東碧海行動中的技術問題進行指導和提供咨詢;

          2、負責編制《山東碧海行動環境專項調查報告》;

          3、為編制《山東碧海行動計劃》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4、對沿海各地市進行海洋環境專項調查和編制碧海行動計劃,實施指導、協調和檢查。

          三、成立山東碧海行動專家組

          省環保局、海洋與漁業廳、其他職能部門經推薦,聘請有關院士、專家、教授等,組成山東碧海行動專家組,指導《山東省碧海行動計劃》的實施。

          四、實行海洋環境保護行政領導責任制

          (一)近岸海域環境保護,是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國家制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本計劃,省環保局、海洋與漁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地市人民政府編制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納入政府工作計劃。

          (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碧海行動納入政府工作計劃,采取措施,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三)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海洋環境保護的任務,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機構,加強基層海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增強執法力量,根據職責權限,制定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的實施辦法,健全地方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四)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碧海行動的統一領導。

          五、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一)有關部門應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共同實施山東碧海行動計劃。

          (二)計劃、經貿部門負責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中的山東碧海行動計劃的綜合平衡工作,并制定有利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促進海洋環境保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三)省環保局對全省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省環保局、海洋與漁業廳及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山東碧海行動計劃的實施。《碧海行動計劃》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統一協調行動計劃的實施。

          (四)海事和軍隊,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職責嚴格執法,做好管轄范圍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五)土地、礦產、農業、林業和水利部門,要加強海洋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沿海農田、林場農藥化肥的使用控制,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六)城建、市政、園林、環衛部門要大力開展沿海城市排水管網和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及城鎮園林和綠地建設,加強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綜合整治。

          (七)沿海地區的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紡織、印染、造紙、食品、制革等行業,要保證環保資金投入,推行清潔生產,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

          六、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一)沿海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轄區內實施《行動計劃》工作的領導,將《行動計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十五”計劃,認真組織實施。要將《行動計劃》與“海上山東”建設密切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不斷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沿海地市涉海管理部門,應定期向山東碧海行動聯席會議報告實施山東碧海行動計劃及管理范圍內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三)省環保局、海洋與漁業廳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海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及時處理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違法違紀行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四)省環保局要把山東碧海行動計劃實施情況列入全省環境狀況公報。

          第二節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

          一、加強地方海洋環境保護立法

          (一)省和具有地方立法權的沿海市,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要盡快組織制定有關近岸海域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強化對近岸海域的管理。

          (二)為減少和控制氮、磷營養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環保局會同省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制定“關于在全省限制生產、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通知”;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和省環保局組織起草“海水養殖業環境保護規定”。

          二、健全海洋環境管理機構,加強隊伍建設

          (一)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各級政府要明確海洋環境管理執法主體和職責,理順部門之間的關系。

          (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各部門職能和職責的需要,加強海洋環境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的建設,充實人員,加強對中、小港口和小型運輸船舶及漁船排污監督及港區水域的監督管理。

          (三)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隊伍的建設。

          (四)沿海港口城市都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環境保護部門組織海洋、海事、漁業部門和海軍,采取多種組織形式開展聯合執法,促進各部門、各單位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不斷規范化、制度化,從總體上推進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加強海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海洋環境管理現代化水平

          (一)盡快扭轉海洋環境管理手段不足、監測和監視水平低、技術裝備落后的局面,提高海洋環境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使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管理能力適應碧海行動的要求。

          (二)省環保局組織沿海各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監控系統,配備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和規范化計量設施。重點污染源要實行在線監測,使環保部門及時、準確地掌握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狀況。

          (三)海洋、海事、漁業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需要配備執法船舶和自動監測、監視設備和器材。

          (四)按照全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對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儀器設備進行補充、更新,提高監測自動化水平和快速開展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能力。

          四、加強海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監督管理

          (一)省環保局負責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海洋環境功能區劃,確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照規定的程序由地市或縣級環保部門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采取嚴格的監測、監視、檢查措施,確保主要排污單位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

          (二)沿海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嚴禁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三同時”制度,把環境容量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后,必須確保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

          (三)現有陸地主要污染源在鞏固“達標”成果的基礎上,要向源頭和全過程控制、調整結構和合理布局轉變,推行清潔生產。要加強對工業企業、服務行業、醫院排污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按照規定的權限,堅決予以取締、關閉。在沿海地區和重點流域,嚴禁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工商、技術監督和環保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加強監督和管理。

          (四)各級環保和水利部門都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省政府批準的《山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確保入海河口處的水質符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五)省環保局會同省計委、經委、農業廳等有關部門,制定政策,調整沿海農田、林場化肥農藥結構,控制化肥農藥的使用,減少化肥農藥流失對海洋環境的危害。

          (六)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規范海水養殖活動,加強對養殖區環境的監督監測,防止和減少養殖業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七)海事部門、漁業部門應當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體系,加大對船舶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排污監督管理執法力度。在抓好船舶正常操作排污管理的同時,加強港口水域和船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應急計劃編制和防范工作。

          (八)省環保局會同沿海各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完善海洋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為強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提供科學、政策和法律服務。

          第三節加強科學研究加大科技投入

          一、海洋環境科學研究的基本任務

          在碧海行動中,必須把海洋環境科學研究擺上應有位置。海洋環境科研要為提高海洋環境管理和宏觀決策水平、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現碧海行動目標和促進沿海地區城鄉建設、實現國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其基本任務是:進行基礎理論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環境中遷移轉化的規律,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危害的機理及進行環境毒理學研究,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控制和治理海洋污染提供科學依據,為應用技術開發提出理論依據和方法;進行應用技術研究,在改善經濟結構過程中,尋求對污染實行源頭和全過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開展海洋環境綜合性、預測性研究,從發展戰略上,從總體上進行人口、資源、發展與環境的關系上進行研究,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經濟和海洋環境的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制定海洋環境科學研究規劃

          (一)省環保局、省海洋與漁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山東碧海行動海洋科學研究規劃,經充分論證、綜合平衡后,分別納入省地市及有關部門的科技發展計劃。

          (二)需要納入科技發展計劃的基礎研究項目,包括:

          1、山東近岸海域自凈能力和環境容量研究;

          2、氮、磷隨地表水入海量估算研究;

          3、養殖污染物入海量估算研究;

          4、大氣沉降入海污染物(主要是氮、磷)監測技術及通量估算方法研究;

          5、流動污染源污染物入海量估算研究;

          6、面源(徑流、地下徑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術研究;

          7、養殖污染控制技術和有機廢棄物資源化技術研究;

          8、大氣沉降(氮、磷)控制對策(方案)研究;

          9、赤潮預測、預報技術研究;

          10、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重大污染事故應急對策研究;

          11、近岸海域受損生態系統恢復工程研究;

          12、大氣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13、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14、生態漁業工程研究;

          15、海上流動污染源監視預測工程研究;

          16、黃河斷流對渤海生態系統和生物資源影響的研究;

          17、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綜合治理研究;

          18、渤海生態系統的安全性和健康(質量)評估系統建立的研究;

          19、關鍵漁業(資源)種群棲息地生物多樣性維持和保護的研究;

          20、海洋生態系統的退化過程、恢復機理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對策研究;

          21、萊州灣、膠州灣近岸海域污染綜合整治研究;

          22、海洋傾廢環境影響研究;

          23、海洋環境污染監測系統研究。

          24、生態農業建設工程研究

          三、切實增加海洋環境科學研究投入

          (一)沿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籌集海洋環境科學研究資金,切實增加海洋環境科學研究投入。

          (二)實施財政金融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參與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

          (三)推動環境保護科研和海洋、水產、海事等學校建立海洋環境科技創新體制,激勵廣大海洋科技人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跟蹤國內外海洋環境科技水平,投身海洋環境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工作。

          第四節環保資金籌措與投資政策

          一、環保資金籌措

          (一)項目工程投資要切實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建立多種融資渠道。

          (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的投資主體是政府;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三)企業污染防治的投資主體是企業。

          (四)建立籌集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費用機制。

          (五)利用國家環境保護基金進行重點生態保護和建設工程以及重大污染治理項目。

          二、投資政策

          (一)投資方向是對海洋環境有嚴重影響的黃河、小清河等主要入海河口的水環境綜合整治;沿海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污染源(陸源、面源)的治理工程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二)行動計劃的治理項目,應納入國家及地方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分解落實到有關地區和企業。

          (三)治理投資應遵循明確目標、統籌規劃、落實項目、分步實施、地方(企業)投資為主的原則。

          (四)按照“污染者付費”和“損害者補償”的原則,制定鼓勵環境保護投資的優惠政策。

          (五)貫徹實施排污收費制度和入海污染物排放總量收費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征收生態環境補償稅,推行由生產者承擔包裝廢物處理費用的做法。

          (六)全面推行征收城鎮污水處理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和危險廢物處置費。

          (七)制定和實施有關的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和促進清潔生產,繼續加強“三廢”綜合利用和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八)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利用外資的規模。

          第五節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

          一、加強碧海行動計劃宣傳教育

          (一)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和導向作用,宣傳實施碧海行動計劃的重要意義。

          (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普法教育,提高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

          (三)舉辦海洋環境保護培訓班,對從事海洋環境管理的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提高素質,培養一批具有海洋環境保護監理技能的專業人員。

          (四)對從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海洋環保教育,使其樹立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思想。

          二、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碧海行動計劃

          (一)組織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咨詢活動。

          (二)采用多種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為公眾和民間團體提供參與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渠道與反饋機制。

          (三)組織碧海行動志愿者活動。

          三、建立碧海行動網上主頁,鼓勵網民為碧海行動獻計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