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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縣管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明確責任劃分,保持工作連續性,保證離任后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離任交接工作的主要事項
縣管干部在辦理調動、免職、辭職等手續前,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書面辦理離任交接手續。離任交接主要事項包括:
(一)業務工作。包括機構人事變動情況;任期工作目標、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進展情況;任期內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項目完成情況;近期急需解決的重大事項等。
(二)經濟工作。包括財務資產情況和其他需要交接的經濟活動情況。主要是任期內決定的重大經濟事項(未了的投資、工程項目、承包、租賃、合作、抵押、擔保、資產出借等經濟往來事項、經濟糾紛及相關書面資料)和建立的有關制度;各項資產、負債情況;各項經濟目標及其完成情況等。
(三)個人使用和保管的公物。包括個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物、公款、公章、票據、辦公設備、電腦及存儲設備(包括電腦中存儲資料情況)等物品,以及文件、檔案等有關資料。
(四)任期內遺留問題和任前遺留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交接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干部離任交接工作程序
(一)組織部門在辦理有關領導干部離任手續前,向離任方發出《*縣縣管干部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并抄送有關部門和接任方。
(二)交接雙方接到通知后,離任方填寫《*縣縣管干部離任工作事項移交書》。交接手續一般應在接到離任通知7天內辦理,做好相關事項的清理、造冊等工作,準備好移交事項的書面資料。同時,涉及單位主要領導離任時,單位的人事、財務工作臨時凍結;涉及到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離任時,單位的財務工作臨時凍結。
(三)縣管干部離任交接工作一般在離任與接任領導干部之間進行,接任領導干部未明確的,與離任單位主要領導交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交接,由縣委組織部牽頭派人監證。其他副職的交接,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監證。交接時,離任方、接任方在《*縣縣管干部離任工作事項移交書》上簽字蓋章。
(四)縣管領導干部憑《*縣縣管干部離任工作事項移交書》,到組織部門辦理調動相關手續。
三、干部離任交接工作的責任與紀律
(一)對交接過程中,未發現問題或問題性質輕微不影響工作的,辦理相關離任手續;如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由縣委組織部報縣委研究后決定。
(二)交接時,雙方必須認真細致,將交接事項一次性全部交接清楚,做到無遺漏、無隱瞞。對離任方因交接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導致交接后出現遺漏、隱瞞的各類事項和問題由離任方負責;接任方在交接工作過程中要認真核對所接事項,對不清楚、不明白或有爭議的問題,要及時向縣委組織部提出建議和要求,由離任方作出解釋和說明。對接任方因接收工作不認真、不負責或明知有問題而不報告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接任方負責。
(三)在經濟事項中對未辦理交接的各種債務、對外擔保、承諾等,離任方應作出解釋和說明,在未查清款項內容真實性前,接任方暫不得用公款支付。對未辦理交接的各種債權,離任方也應作出解釋和說明,并配合原單位做好清收工作。
(四)離任方對移交的工作責任事項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事后在檢查中發現的離任前違規違紀問題,由離任方承擔責任。
四、有關要求
(一)雙方在交接過程中,要認真做好登記和材料的留存。離任方將交接的事項進行分類整理認真填寫好《*縣縣管干部離任工作事項移交書》,經交接雙方簽字后,一式三份,縣紀委、縣委組織部、離任單位各留一份存檔,作為劃分離任領導與接任領導工作責任界限的重要依據。黨政主要領導的離任工作事項移交書另外抄送縣審計局一份存檔。
(二)對已辦理交接手續的未了事項,由接任方繼續辦理。對尚未辦理完畢需交接的公務,離任方應當主動配合接任方共同完成。
(三)辦理交接手續后,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委組織部確定時間進行回訪。
(四)本制度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