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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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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流域水源的保護,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流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流域水源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流域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流域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監測*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意見。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流域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羅源縣、連江縣人民政府和寧德市、古田縣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內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流域設立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具體劃分如下:

          *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范圍: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塘坂水庫大壩(包括*支流至樟后、半嶺、黃竹頭、日溪橋、黨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和*下游長汀至已古下游300米處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內的陸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

          源一級保護區執行《ghzb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其中從塘坂水庫大壩至傍尾及日溪庫區還應執行控制湖泊水庫特定項目ⅱ類標準。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開展旅游活動、網箱養殖、石板材開采加工、畜牧業及機動船水上維修業等污染水源的活動。

          *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范圍:從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古田鶴塘鎮的雙洋、蘇洋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從塘坂水庫大壩至*下游的長??;*已古下游300米處至浦口;

          以及日溪橋至*市晉安區的湖里、壩坑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執行《ghzb1—1999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

          第四條一、二級保護區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明顯的保護區標志和告示牌。設置的保護區標志和告示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破壞、污損。

          *流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清潔用品。

          第五條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必須維持*的合理流量,維護水域的自然凈化能力。流域內的水庫管理部門應向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壩下最小下泄流量,未經批準的不得減少下泄流量。

          第六條*的干流和支流及其兩岸一重山的涵養林和護坡護岸林,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砍伐。

          第七條在*流域范圍內開發自然資源及進行其他建設,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八條*流域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內容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不得向*水域排放污染物。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增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實行規范化管理,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并向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設垃圾處理場。對流域內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在處置垃圾時應嚴格依照科學方法處理,做到不污染周邊環境和地下水。

          第十條*流域內禁止石板材生產、加工企業將廢水、廢渣排放*水域。

          第十一條*流域使用化學農藥、化肥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農藥、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殘留期長、劇毒性農藥。

          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的,不得污染水域和地下水域。

          第十二條破壞、污損水源保護區標志和告示牌的,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經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