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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保證發展黨員工作的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指的“責任追究”,是根據“誰介紹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誰預審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針對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和不履行發展黨員工作職責的行為及情況,對相關黨組織及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條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對基層黨委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1、黨支部上報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后,未能及時指派兩人(其中必須有一名黨委委員)與申請人談話,或談話后未及時填寫意見并簽名蓋章的;
2、黨委會研究審批兩個人及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或預備黨員轉正時,未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3、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內審批的;
4、入黨申請書、《入黨志愿書》、轉正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審批的;
5、把未按規定要求進行集中培訓的發展對象,或把培訓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黨的;
6、黨委審批意見欄填寫不規范,或黨委書記沒有簽名蓋章的;
7、未召開黨委會而簽署審批發展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意見,或未送上級預審而發展黨員的;
8、將上級規定不能發展的對象予以審批的;
9、檔案材料未按規定及時歸檔、丟失,或故意篡改檔案材料的。
追究責任,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批評、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或進行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取消該黨委當年黨建工作評先評優資格。
第四條對同一名發展對象的材料,報送上級黨委二次預審未通過的,由預審單位對報送單位黨組織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并限期整改;對不同發展對象一年內累計出現三次預審未通過的,由預審單位對報送單位黨組織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五條屬以下情況的,對黨支部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1、將未提交入黨申請書的同志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直至發展入黨,或未經過支委會討論研究而確定其為入黨積極分子的;
2、未能指定二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未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活動及培訓的;
3、未能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記錄的;
4、將未經一年以上培養教育的入黨積極分子確定為發展對象的;
5、未能聽取黨小組和培養聯系人的意見,未經支委會討論和同意,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
6、未按規定將發展對象進行公示,或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未能進行認真調查而予以發展的;
7、在接收預備黨員或討論預備黨員轉正時,未按規定的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
8、支委會確定發展對象后,無特殊情況未能在十天內將發展對象的入黨材料上報黨委,或未能在十天內將接收預備黨員或通過預備黨員轉正的大會決議及有關材料上報黨委的;
9、未能每季度對預備黨員進行一次考察,且無考察材料的;
10、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提交轉正申請后未能按時討論轉正,或預備黨員拒不提出轉正申請,未能按時討論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的;
11、未召開黨員大會而接收預備黨員或給予預備黨員轉正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12、入黨積極分子因學習、工作變動等原因,未及時傳遞有關材料的;
13、將上級規定不能發展的對象發展入黨的;
14、對符合入黨條件的申請人,黨支部無正當理由,不及時進行會議討論或故意刁難的。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上級黨組織必須對該黨支部給予批評,并限期整改;當年過失三次及以上的,必須對該黨支部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取消該黨支部和黨支部書記、組織委員當年黨建工作評先評優資格;對嚴重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黨支部書記,基層黨委應撤銷其職務。
第六條無特殊情況下,農村牧區、企業生產一線黨支部在任期內二年未發展黨員的,上級黨組織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黨支部連續三年未發展黨員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對黨支部書記故意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必須進行調整。
第七條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對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預審人進行責任追究:
1、未能認真了解發展對象對黨的認識、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對其重大問題未能如實向黨組織匯報的;
2、未能按要求在發展對象的《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入黨志愿書》上填寫自己的意見,未能向黨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真實情況的;
3、未能盡到培養考察職責,對考察對象進行教育幫助的;
4、未能盡到預審職責,把關不嚴,將程序不規范、手續不完備的發展對象予以通過的;
預審單位、基層黨委和黨支部必須對相應責任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第八條對違反《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發展黨員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的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條本制度由內蒙古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