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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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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2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參加安全培訓人員包括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企業注冊安全主任以及其他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遵循“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依法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各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范圍

          第五條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并取得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批和頒發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取得二級及以上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承擔中央在浙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全省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下同)特定范圍內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承擔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承擔高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資質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除規定須二級資質培訓機構培訓以外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中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除規定須二、三級資質培訓機構培訓以外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訓管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培訓的主要內容、課時等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制訂的培訓考核大綱進行,培訓前,各類培訓機構應填寫《浙*安全生產培訓申請表》(見附件),并附培訓計劃上報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培訓教材由國家總局和省局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編寫,各類培訓機構統一使用省局認定的培訓教材。

          省局對各級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的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每年對各類培訓機構組織年度工作考核,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進行一次評估檢查。

          第八條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實行資格認定制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或省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師資證書后方可上崗執教。

          師資采取統一培訓、統一考核、統一管理、擇優使用。

          第九條省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在浙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企業高級注冊安全主任、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屬生產經營單位(除高危行業外,下同)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除高危行業外,下同)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級注冊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工作。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條省局組織、指導和監督高危行業中煤礦、非煤礦礦山年開采規模在50萬噸及以上的露天礦山企業或開采規模在5萬噸及以上的地下礦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頒發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條上款以外高危行業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報名時填寫相應的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在單位同意和有關部門審核后,培訓報到時上交安全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十四條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標準,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按照國家局規定組織實施。

          除上述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局制定。

          第十六條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條培訓職能,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第五章安全培訓發證

          第十八條按照“誰考核,誰發證”的原則,分別由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十九條各類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證書:安全生產監察員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鄉(鎮)安全生產檢查員發浙*鄉(鎮)安全生產檢查員證;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浙*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發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安全培訓考核機構師資發安全培訓考核機構師資資格證;企業注冊安全主任發浙*企業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其他人員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各類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換證培訓申請,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換證手續。

          各類培訓人員,每年再培訓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一條各類證書由省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證書的編號按《浙*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編號辦法》(見附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半年將轄區內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報省局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處罰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