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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政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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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政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江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12屆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持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成服務意識濃、服務能力強、服務成本低的責任政府。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及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1、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代表區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2、常務副區長。協助區長處理區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區長委托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長出訪期間,代行區長職責。

          3、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它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協助區長或副區長做好相關工作;受區長委托承擔某些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區政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調查研究和外事活動。

          4、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區長處理安排區政府日常工作;領導區政府辦公室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受區長、副區長委托,代表區政府出席有關會議,參加外事活動,是區政府的新聞發言人。

          5、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依法按有關規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受區政府的委托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它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決策程序

          第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明確行政決策責任。

          第七條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區的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專業機構的論證,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作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街道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全區重大事項、急要事項的決策,應先廣泛聽取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再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處理的,分管副區長負責處置并向區長報告。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保證政令暢通。區政府目督辦負責對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進行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并適時進行通報。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規范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區政府根據全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對外開放的需要,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十二條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牽頭論證或組織起草,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區政府各部門起草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合法并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報區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職責,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積極推進綜合執法試點。

          第五章行政監督

          第十四條區政府自覺接受市政府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

          第十六條加強全區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權對區政府及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和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十八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要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及時、準確政務信息,方便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六章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級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列席全體會。根據需要,可安排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列席全體會。可邀請區人大、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區級各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列席全體會。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區長召集和主持,議題由區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大型項目和關系社會穩定及其他急要事項,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報重大事件和全區政治經濟形勢;

          (四)討論通過《政府工作報告》;

          (五)討論通過其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出席會議人數須超過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一半以上。

          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目督辦、區政府法制辦和議題涉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常務會議。可邀請區人大、區政協、區人武部領導及有關部門和新聞中心負責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列席常務會議。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議題由區政府辦公室收集,分管副區長審核,區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并研究貫徹措施;

          (二)討論決定上報上級政府和區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研究分析一個時期的全區社會經濟形勢;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規范性文件;

          (六)聽取有關部門,有關鄉鎮、街道的專題匯報,研究有關政策措施,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七)討論決定人事任免及獎懲等事項;

          (八)研究其他需經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辦公室副主任和情況匯報人列席。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內容為區長、副區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互通情況和聽取有關情況匯報。

          第二十三條區長、副區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根據各自分工和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征求意見、檢查工作,研究協調處理有關業務工作。必要時,也可委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調解決。涉及2個以上副區長分管的工作問題,由主管副區長召開專題會議解決,其他副區長協同配合。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常務副區長會簽,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核,區長或副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宜于公開的事項,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審定。

          第二十五條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區政府各部門認為確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在會前7天報區政府,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審批,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承辦部門負責。

          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參加的,一般邀請分管負責同志參加,確需邀請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須報區政府批準。

          第七章公文處理

          第二十六條區政府的公文處理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和實施,貫徹精簡、及時、程序、質量等原則。

          第二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原則上通過網絡辦公系統送區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序辦理。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確需聯合向區委、區政府行文時,報告的主送機關一般用黨政機關并列的形式。請示的主送機關應視請示的內容分別確定:屬于區委職權范圍內的,主送機關應將區委列前(即區委、區政府),由區委負責處理答復;屬于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主送機關應將區政府列前(即區政府并報區委),由區政府負責處理答復。除突發事件或緊急重大事項外,不得越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經費的公文,直接報送區政府辦,由區政府辦轉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常務副區長審核,主管業務副區長閱知,按程序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事項,可由區政府批復,也可根據區政府的授權由區政府辦公室答復。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或報請區政府批轉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應主動協商一致后報送;未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區長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后報送。

          第三十條區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各鄉鎮、街道發指示性文件。確有需要的,應當報經分管副區長批準,并在文中注明“經區政府領導同意”字樣。

          區政府的各類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機構的辦公室不得直接向各鄉鎮、街道發指示性文件。

          第三十一條行文應堅持“誰主辦,誰擬稿,誰核稿,誰分發”的原則。區長、常務副區長在重要會議上涉及全局性的報告、講話,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相關部門提供情況;區長、副區長在部門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由承辦單位起草,區政府辦公室審核。部門代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草擬的文稿,承辦單位必須認真進行審查、核對。部門以區政府名義向人大、政協報告的文稿,應先送區政府辦審核,分管副區長審定。

          第三十二條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送有關領導簽發。簽發文件的權限是:

          (一)區政府文件:

          1、由區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常務副區長審核,區長簽發。受委托也可由常務副區長簽發。

          2、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報送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的上行文,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區長簽發。受委托也可由常務副區長簽發。

          3、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區長簽發。受委托也可由常務副區長簽發。

          4、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區長分管工作的,應送有關副區長審核會簽后,由主管副區長簽發。

          (二)區政府辦公室文件:

          1、區政府授權以辦公室名義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安排部署工作、轉發區政府各部門意見的文件,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或經區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2、屬于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文件,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三十三條區政府報送區委的文件以區政府黨組的名義行文,由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審核,黨組書記簽發。受委托也可由黨組副書記簽發。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及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發出的文件,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應及時在公眾信息網上。

          第三十五條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辦公自動化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一律由部門自行發文或商相關部門聯合發文。口頭或電話答復等方式可以處理的問題,一律不發文件。

          第三十六條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區政府領導的講話確需印發的,以《政務通報》印發。

          第八章作風紀律

          第三十七條區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積極參加區委、區政府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養成加強學習的良好習慣。要加強對重大宏觀政策、現代市場經濟、最新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科學判斷形勢、自如駕馭市場經濟、沉穩應對難題的能力與水平。

          第三十八條區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做聯系群眾的表率。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下基層要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第三十九條區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做清正廉潔的表率。原則上不為各鄉鎮、街道、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剪彩。不得以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名義進行商業廣告性祝賀活動。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求私利。

          第四十條區政府及其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委、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區委、區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委、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四十一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應向區長或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請假。區長與常務副區長一般不同時離開*江區。副區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因公離開*江區,應將出發時間、地點及主要任務向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報告。區長、副區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因公離開*江區的活動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江區1天以內,須以電話方式請示分管副區長認可后,報區長同意;離開*江區1天以上和離開*市區,應規范填寫《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審批,并送辦公室備案。區政府各部門副職離開*江區1天以內,須以電話方式請示分管副區長同意,離開*江區1天以上和離開*市區,應規范填寫《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批,并送辦公室備案。對區政府召開的會議,各部門負責人應按區政府通知要求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主持會議的領導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參加情況將不定期通報。

          第四十二條區政府及區政府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樹立規范服務、依法行政、高效執行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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