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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行政效能社會評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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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行政效能社會評價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深化規范化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升機關行政效能,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決定》(川委發〔20*〕11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規范化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提升機關行政效能的實施意見》(成委發〔20*〕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主體)

          行政效能社會評價工作由市監察局牽頭,會同市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條(評價對象)

          評價對象主要為區(市)縣政府和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評價主體)

          評價主體主要為行政機關的服務對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人士、無黨派人士、特邀監察員等。

          第五條(評價內容)

          評價內容主要為依法行政、廉潔自律、政務公開、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內容。

          第六條(評價原則)

          行政效能社會評價原則上實行一年一評,重要事項實行一事一評。評價采取定性與定量、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力求評價客觀真實、科學準確。

          第七條(評價方式)

          評價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代表評價。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人士、無黨派人士、特邀監察員和企業代表等召開座談會,開展問卷調查等進行評價。

          (二)群眾評價。通過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和報紙公布調查問卷,開通廣播、電視熱線,采取面對面調查等形式開展群眾評價。

          (三)專項評價。通過電子監察系統提取相關數據進行專項評價。

          (四)其他評價。

          第八條(評價實施)

          評價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價方案。確定評價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制作評價問卷等。

          (二)組織檢查評價。采取聽匯報、查資料、召開座談會、開展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明察暗訪等,了解被評價單位工作情況。

          (三)進行綜合評定。根據評價掌握的數據和資料,對被評價單位進行綜合評定。

          第九條(評價處理)

          評價意見報市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評價結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制作報告。根據評價情況,及時制作綜合評價報告,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和相關單位對照檢查改進工作。

          (二)及時整改。針對評價情況和公眾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在接到評價報告或整改通知后1個月內,進行整改并報告;暫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及時報告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作出說明,待條件成熟時及時整改。

          (三)情況反饋。整改情況可以通過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根據需要也可以在相應范圍內公布。

          (四)納入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年度市級綜合目標進行考核。

          (五)責任追究。對在評價中發現有嚴重問題的單位,按照《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程序。

          第十條(實施方案)

          行政效能社會評價與軟環境測評合并進行,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