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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社區建設,規范社區管理,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層管理體制,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區建設是指社區群眾自治組織在政府的指導下,依靠社區力量,利用社區資源,解決社區問題,提高社區成員的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經濟、政治和文化事業協調、健康發展的活動。社區建設主要包括社區服務、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方面內容。
第三條社區建設遵循以人為本、服務居民,資源共享、共駐共建,責權統一、管理有序,擴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社區規模應當根據板塊型、單位型、小區型、功能型居住點的現狀來確定,一般在1000-3000戶的范圍內設定。
社區的設立、撤銷和調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社區組織由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大會或者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組成。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的領導核心,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權力機構,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其執行機構。
第五條中國共產黨在城鎮的社區基層組織,根據黨章和黨員數量(不含在工作單位參加活動的黨員)設立。黨的基層組織依照黨章、法律和法規,指導、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獨立開展自治活動。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城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大多數居民的意愿,依法管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服務事項。
第七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從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中推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居民代表一般按每15-30戶選一名的比例產生,駐社區單位代表可以按照每單位一至二名的比例產生。代表總數應不少于50名。
第八條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依法選舉、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三)討論決定社區建設重大事項;
(四)評議社區重要工作;
(五)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第九條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者有1/3以上的居民或代表提議,可以隨時召開。
第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根據社區規模大小,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較強的工作能力,遵紀守法,辦事公道,能夠熱心為社區居民服務。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具有服務、管理、監督的職能,其職責是:
(一)執行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履行法定義務;
(三)動員和組織社區居民共駐共建、資源共享,辦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業;
(四)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和有關優撫救濟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區治安,調解民間糾紛;
(六)協助有關部門培訓下崗職工和安置就業,協助做好環境衛生、計劃生育、醫療保健工作。被協助工作的上級部門要做到費隨事轉;
(七)做好老年人和婦女兒童的保護工作,關心教育青少年,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娛樂和全民健身活動;
(八)組織業主對社區內的物業公司進行評議和監督;
(九)實施“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管理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
(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除履行屬于自治范疇的職責外,可以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做好:
(一)社區內違章建筑監督;
(二)綠地養護、環保環衛和市容監督;
(三)社區服務網點的設立和房屋出租管理;
(四)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青年入伍的政審,社區治保組織和群防群治組織建設,教育居民抵制,創建無社區;
(五)文明市民和文明單位的評選工作。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社區財力、財產管理和使用行使自主權。對不屬于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攤派事項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保障服務、治保調解、環境衛生與計劃生育、婦女青少年與全民健身等專職委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建立以院長、樓長、居民代表、社區志愿者為主體的社區工作者隊伍。
第十五條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各級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政府民政部門。
省、市(地)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地區社區建設宏觀政策和發展規劃,對社區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六條縣(市、區)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履行職責;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三)指導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開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
(四)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五)組織培訓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六)幫助社區改善基礎設施;
(七)確定社區經濟收益用于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補貼和社區公益事業積累比例,審計社區財務;
(八)指導示范街道、示范社區創建活動,表彰獎勵社區建設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解決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和其它必備的辦公設備,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或補貼,工作經費和工資補貼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隨著經濟發展應逐年增加。
第十八條社區建設應當建立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其經費主要來源是:
(一)縣(市、區)財政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社區建設經費,并根據財力的增長情況,逐年有所增加;
(二)實行費隨事轉,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所在政府從事社會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經費;
(三)社區組織開展社區服務所獲得的低償收益;
(四)駐社區單位本著共駐、共建、共管、共享的原則對社區適當投入或者資助;
(五)社會力量和群眾捐助。
第十九條堅持公益性、福利性和社會性的原則搞好社區服務。社區服務取得的低償收益,應當用于改善社區辦公條件和開展社區活動的支出。
第二十條社區服務設施和網點的建立要遵循社區福利社會化的原則,吸納社會各界的投資和資助,設立多樣化的服務項目,滿足社區居民的需求。
第二十一條按照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駐社區單位內部有關設施應對外開放,用于社區服務。駐社區單位內部設施資源為:
(一)操場、游泳池、健身房等體育設施;
(二)禮堂、圖書館、培訓教室等教育、文化、娛樂設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務設施;
(四)醫務室、健康咨詢等衛生設施。
第二十二條利用單位內部設施開展社區服務應堅持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和共駐共建的原則,充分發揮單位和居民委員會的作用,逐步實現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自我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駐社區單位利用內部設施開展社區服務,社區居民委員會應與單位就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協商,并簽訂協議,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駐社區單位利用內部設施開展社區服務,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收費標準與本單位職工等同,不得開展以盈利為目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社區服務事業、團體、個人捐贈社區福利事業和興辦的第三產業給予扶持和減免稅費優惠;
第二十六條城市建設規劃部門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建設總體規劃,列入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要監督房地產開發商在設計、施工中落實。民政部門要參與工程立項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對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城建部門要采取劃撥供地、有償供地、優惠地價等方式進行劃撥。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