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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口遷移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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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口管理,優(yōu)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科學發(fā)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戶口由市外遷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口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戶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戶口遷移進行審批和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章市外人口遷入

          第四條下列因工作關系轉入本市的人員準予遷入戶口,戶口遷入本市后,戶口應落在單位集體戶內:

          (一)經本市組織、人事、勞動(或其授權部門)批準招調的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標準的干部、工人。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置在本市的復員、退伍軍人和轉業(yè)干部。

          (三)出國留學歸國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學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標準的大中專院校和部屬、省屬技校畢業(yè)生。

          第五條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準予遷入戶口:

          (一)結婚滿五年的配偶。

          (二)戶口在外地且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要求隨具有本市戶口的父親或母親落戶的。

          (三)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且身邊無子女照顧生活的父母親,要求隨具有本市戶口的子女落戶的。

          第六條符合隨軍條件、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駐珠部隊現役軍人家屬,準予遷入。

          隨軍家屬屬于在職干部、工人的,必須辦妥工作調動后方準予入戶。

          第七條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遷入戶口:

          (一)取得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穩(wěn)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連續(xù)暫住滿五年以上且在本市連續(xù)繳納滿五年的社會保險金。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準予遷入戶口:

          (一)原從本市遷出的在市外工作,離、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職的配偶和十八周歲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國家計劃統(tǒng)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畢業(yè)后沒有單位錄用、家庭主體在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yè)生和中途退學學生(含自費生)。

          (四)從本市入伍,退伍后沒有安排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在原戶口所在地入戶)。

          (五)異地入伍,退伍后沒有安排工作,父母戶口已遷入本市,需與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復員、退伍軍人。

          (六)由上級批準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職的配偶。

          (七)原戶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來本市定居的華僑、臺灣同胞、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學生在就讀期間,其戶口入在學校集體戶,由學校統(tǒng)一管理,畢業(yè)后按就業(yè)去向辦理戶口遷移,未落實就業(yè)去向的,兩年內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九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規(guī)定,經市民政部門批準收養(yǎng)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小孩,準予遷入戶口。

          第十條父母雙亡,在外地無其他親屬依靠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孤兒,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必須投靠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親屬生活的,憑有效證明準予遷入戶口。

          第十一條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專項入戶政策時,應當召開聯(lián)席會議,由需要引進人才的部門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門參加,擬定相關政策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二條生產科技型私營企業(yè)和其他私營企業(yè)人員中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入戶:

          (一)生產科技型私營企業(yè)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年納稅每20萬元可申請1人入戶,最多可申請3人入戶。

          (二)其他私營企業(yè)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50萬元(含150萬元)以上,最近3年納稅累計200萬以上,可以申請3人或3人以下入戶。

          上述企業(yè)人員入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yè)的法人代表,或在該企業(yè)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該企業(yè)累計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金的大專以上學歷員工。

          (二)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企業(yè)納稅入戶申請每個企業(yè)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凡遷入人員,必須無嚴重犯罪記錄和無違法生育(含無違法收養(yǎng)子女)記錄。

          第十四條市外遷入人員戶口性質統(tǒng)一為“非農業(yè)”。

          第三章市內人口遷移

          第十五條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在市內遷移戶口: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聘、調動的干部、工人。

          (二)因購買商品住房或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變了居住地人員。

          (三)投靠配偶的人員。

          (四)未滿十八周歲投靠父母的人員。

          (五)其他應予辦理遷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