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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項目獲獎候選人應當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術內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單位行政領導確實參加了項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條件,可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申報獎勵,但人數不得超過一名,并且要在申報書中附詳細的書面材料,具體說明其所做的技術貢獻,并由本人簽字、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市科技突出貢獻獎
第四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獲獎候選人所申報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方面,為我市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技術水平經專家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
(三)申報項目必須投產或者實施二年以上,有較好的投入產出效益,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1項。
第二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六條《獎勵辦法》第九條所稱“科技基礎性應用研究”,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領域所進行的科技基礎性研究工作;所稱“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是指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技領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市科技進步獎的授獎等級及評審標準,應當與申報項目的技術水平、知識產權及其項目實施后取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掛鉤。評審標準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一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二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較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80-8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三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70-7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第八條*市科技進步獎所涉及的獲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發、成果轉化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第九條*市科技進步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15項;單個項目的受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受獎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三節*市自主創新促進獎
第十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的評審,應綜合考慮申報項目所體現的創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鑒、示范和帶動意義。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權并已開始實施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無專利糾紛,具有潛在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示范性強,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符合*市產業發展方向和社會進步需要;
(三)探索性強,能夠突破傳統思維方式,超越相關專業領域的共識(非共識項目),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具有明顯促進和啟發作用。
(四)將各種相關技術有機融合,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或新產業,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
“各種相關技術”,可以是各種成熟的和已獲得廣泛應用的技術;
(五)將一項或多項技術或科研成果率先應用到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產生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規模的行業或領域。如果該行業或領域在我市的規模較小,則指廣東省范圍內的該行業或領域。
(六)引進先進技術進行產業化,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
“先進技術”是指省內領先水平以上的技術;
(七)對所使用的技術及裝備進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業的經濟效益顯著提高。
第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20項。
第四節*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
第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的獲獎候選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歸國科技人員:
(一)歸國來本市五年內創辦科技型企業,在技術及項目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二)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三條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2項。
第三章申報
第十四條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經過法定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申報人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證明材料,上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公民或者組織,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學技術獎勵申報表;
(二)科學技術成果報告表;
(三)技術鑒定證書或者有關評審證書;
(四)技術資料,包括省級以上科技查新報告、調查考察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試驗研究報告、有關圖紙及學術論文等相關資料;
(五)經濟效益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直接關系到人身、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在獲得許可證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應當以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為主,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八條申報人須按規定繳納評審費。
第十九條符合國家和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科技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第四章評審
第二十條評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按學科、專業分類登記,并組織專業評審組評審,提出初評意見。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辦公室將初評結果報評委會進行綜合評審。評委會對擬獎對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做出擬獎決定,并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審定結果在《*特區報》上公示30天,有異議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處理;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準授獎。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評委會的評審會議應有法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會方為有效;評審結果以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本年度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必須在擬獎決定公示期內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或者對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真實性所提出的異議;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排序的異議。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實質性異議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處理,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
第二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異議的提出者必須對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明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評委會辦公室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異議材料,應予受理。
申報人接到異議受理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提交有關補充材料和旁證文件報評委會辦公室審核。必要時評委會辦公室可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逾期未處理完畢的,不予評審。
第二十八條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提交評委會審議,做出處理決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各方。
第六章授獎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的獎勵經費由市政府按每個獲獎項目100萬元一次性撥付,其中50%獎給首席完成人,另50%按項目主要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條*市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第三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5萬元。
第三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10萬元。
第三十三條對獲國家或者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按國家或者省授予獎金的60%給予獎勵,對己獲得*市獎勵的同一項目不再重復授獎。
第三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政府在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中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