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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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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的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技術創新計劃(以下簡稱創新計劃)是在國家財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導和吸收社會力量,加快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國家計劃。

          第三條創新計劃圍繞國民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針對國家產業及產品結構調整中的突出問題,通過開展技術創新,重點解決產業中的共性、關鍵性和前瞻性技術,并有效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實現產業優化升級,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創新計劃包括產業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新技術推廣應用示范、產學研聯合開發、重大技術裝備研制、技術中心建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和新產品試產等內容。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是創新計劃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提出技術創新發展規劃;

          (二)組織確定創新計劃重點領域,項目指南;

          (三)編制和下達年度創新計劃;

          (四)組織、協調創新計劃的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本地區創新計劃的組織與實施;部分中央企業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創新計劃中本企業(集團)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項目主持單位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創新計劃項目的匯總及申報工作;

          (二)組織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和審查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目標責任書;

          (三)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

          (四)將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匯總并報國家經貿委;

          (五)承擔國家經貿委委托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創新計劃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備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財務核算管理體系;

          (三)具備承擔項目所需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經濟實力。

          創新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項目責任人;

          (二)編制并向項目主持單位提交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申請表、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和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與項目主持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目標責任書,并嚴格執行;

          (四)準確、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和經費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門和項目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機構所進行的評估和檢查;

          (六)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七)報告項目執行中知識產權管理情況,提出建議;

          (八)項目完成后,及時向項目主持單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第三章計劃編制

          第八條編制創新計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相結合,發揮整體優勢,全面有效地推動產業技術進步;

          (二)以開發共性、關鍵性、前瞻性技術為重點,形成系統配套,加快產業技術升級;

          (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為目標,加快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以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聯合,提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水平;

          (五)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技術;

          (六)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九條編制創新計劃的依據為: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三)全國技術創新綱要;

          (四)全國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整體部署;

          (五)近期技術創新發展重點;

          (六)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規劃。

          第十條編制創新計劃的程序為:

          (一)國家經貿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經濟運行情況以及產業技術發展方向,確定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指南,內容包括當年發展的產業技術領域、研究開發重點和技術創新目標等。

          (二)項目承擔單位依據項目指南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交項目申請表和項目立項建議書等申報材料。

          (三)項目主持單位根據項目指南和有關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上報國家經貿委。

          (四)國家經貿委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相關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篩選,提出評審意見。

          (五)國家經貿委根據《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重大項目組織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六)國家經貿委根據評審意見或招標結果,組織編制并下達年度國家技術創新計劃。

          第十一條申報新產品試產項目的,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國家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申請表,并附省部級新產品鑒定證書、技術總結報告、專利證書、獎勵證書、用戶意見和檢測報告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審查后報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組織專家評審后,編制并下達年度國家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

          第四章計劃實施

          第十二條創新計劃的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目標責任制。

          第十三條創新計劃下達后,項目主持單位應當盡快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目標責任書。

          第十四條項目主持單位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組織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履行項目目標責任書,因故延期履行的,應當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批,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確定項目負責人,并保證項目實施的各項條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七條創新計劃項目開始實施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項目主持單位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總結,包括項目進展、資金落實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并由項目主持單位匯總后報國家經貿委。

          第十八條對重大項目應進行中期評估,其結論作為項目繼續實施或調整的依據。

          第十九條創新計劃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項目主持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項目主持單位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后依據項目目標責任書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計劃下達文件、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目標責任書、項目驗收申請、項目總結報告、有關測試報告、工業性試驗報告、用戶使用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和有關成果、專利、查新報告和技術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創新計劃項目主持單位在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組成項目驗收組開展驗收工作。驗收組不應少于7人,其成員應當是熟悉本專業并在本領域或本行業內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和工程方面的專家,并且具備優良的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具體意見。與驗收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技術成果,可以在項目驗收時按照《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鑒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創新計劃項目驗收后2年內,項目主持單位應對項目進行跟蹤。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創新計劃的項目資金由多渠道籌措組成,主要資金構成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的自有資金、金融貸款、市場融資,項目主持單位補助資金和國家撥款等。

          第二十五條對國家撥款的項目,地方也應給予相應的撥款支持。

          第二十六條國家資助撥款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制定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項目主持單位應將當年項目經費下達、落實和使用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第六章計劃調整

          第二十八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應當予以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需求發生急劇變化的;

          (二)技術經濟指標已低于國內已有同類技術的;

          (三)同一項目同時列入其他國家級科技計劃的;

          (四)實施項目的主要經費不能落實或挪作他用的;

          (五)與其銜接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劃難以落實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七)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管理不力的;

          (八)因其他原因應予調整或撤銷的。

          第二十九條出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項目需要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項目主持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由項目主持單位提出意見報國家經貿委批準。

          第三十條出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項目應予撤銷的,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撤銷處理意見,報國家經貿委批準。

          第三十一條國家經貿委對項目進行評估后可直接予以調整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保證按期完成項目內容。延期項目未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再申報新項目。

          第三十三條已確定調整和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作出經費決算按程序報批。對調整的項目應當按調整方案作出財務處理,撤銷項目的剩余國家撥款應當如數上繳。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條創新計劃項目取得的技術成果歸屬,按照項目目標責任書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技術創新成果推廣應用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技術創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實物資產,應當按國家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技術創新項目取得的技術成果可以作為申請國家、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取消其3年的申報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創新計劃主管部門和項目主持單位工作人員在審查、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