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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全生產規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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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全生產規章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特種設備安全、職業衛生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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