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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大文化產業發展,推動文化名城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加快"一名城、四強市"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市委辦〔*〕13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大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辦〔*〕7號)精神,經市發展文化產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文產委)研究,特制訂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用途和扶持方式
1、資金來源。市財政預算內專項撥款;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贊助或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2、資金用途。專項資金適用于文化、體育,以及教育、衛生領域,主要扶持市級文化單位和在*市稅務部門登記、稅收繳入市級國庫的文化單位的文化產業發展。對財政體制直接與省結算的區、縣(市)的文化產業項目可以"以獎代撥"為主要方式給予適當扶持。
3、扶持方式。資金主要扶持方式為獎勵、資助和貼息。
二、資金扶持的條件、重點
1、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1)符合國家、省、市文化產業發展政策,符合《*市大文化產業投資指南》,能提升我市文化水平,引領文化產業發展,產生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2)除市文產委確定扶持的重大文化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要求為部門、單位自籌資金興辦或社會化、市場化運作;(3)項目已經審批單位批準并投入資金,申報單位經營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范,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申請貼息的項目還貸及時。
2、專項資金扶持重點:(1)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娛樂、文化旅游、藝術品等傳統文化產業的改造和發展;(2)動漫游戲、創意設計、數字影視等新興文化產業的發展;(3)文化藝術內容生產和文化品牌的打造;(4)社會力量興辦或社會化運作的重大活動、賽事和展覽;(5)公益事業產業化運作項目;(6)社會力量興辦或單位自籌資金的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及設備更新;(7)市文產委研究確定的其他全市重大文化項目等。
三、資金扶持的標準
1、獎勵:每年從專項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市文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文化單位的獎勵,具體按《*市文化產業發展先進單位評選獎勵辦法》(試行)(市宣通[*]38號、杭財教[*]591號)文件操作。
2、資助:實際完成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項目按定額補助辦法進行資助,資助額度根據項目重要性、影響力確定,扶持額度一般不超過40萬元。實際完成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項目按實際完成投資額的3-6%資助(其中公益性文化項目除享受上述資助外,可再按實際完成投資額的2%以內增加資助)。
3、貼息:根據申請單位和項目的具體情況,參照當年人民銀行同類同期基準利率核定該項目的利息補貼率和貼息金額,當年最高貼息金額不超過該單位同年支付該項目的貸款利息額。具體貼息標準是:
(1)對非營利性公益性文化項目按貸款利息全額貼息;
(2)對準公益性文化項目可按貸款利息的50%-100%貼息;
(3)對經營性文化項目的貼息額不超過項目貸款利息額的50%。
對區、縣(市)上報的文化產業項目,其"以獎代撥"或資助一般不超過該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3%,貼息項目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對各區、縣(市)上報的項目,各區、縣(市)委宣傳部和財政局應簽署意見,并承諾進行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不少于1:1。
申請資助或貼息的項目,只能適用其中一種扶持方式。專項資金對同一項目的扶持最長時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確需要超過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產委分年核準。部分對*文化建設具有突出影響和意義的重大項目,其扶持方式和額度可由市文產委另行議定。
四、資金扶持的辦法、程序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學決策、公正透明、分類管理的原則,對重點項目、公開征集立項項目和專項項目實施不同的辦法。
1、重點項目。被市委、市政府、市文產委列為當年度重點扶持的項目,在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內單列。扶持額度和辦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制訂完善相關辦法和程序,并經市文產委研究后撥付。
2、公開征集立項項目。按照《*市文化產業扶持項目立項管理暫行辦法》(杭文產辦[*]2號)規定,實行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審批制度,經過公開征集、項目受理、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聯合審查等程序并經市文產委研究決定后,由市文產辦與項目單位簽訂合同后撥付。
3、專項項目。按照文化發展實際需要和工作進度安排,由各項目承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專項上報市發展文化產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文產辦,設在市委宣傳部)經市文產辦、市財政局審核并提交市文產委研究同意后撥付。
部分項目也可采用招投標等形式確定。
五、資金審批
1、組織領導。專項資金管理和審批工作在市文產委領導下,由市文產辦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市文產辦每年編制預算計劃,報市文產委審核后,列入市財政預算。
2、時間安排。重點項目在年初文化產業專項資金預算中明確;專項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分批申請;公開征集項目一般每年1次,在當年6月底前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在9月底前完成審批工作。在當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資金預算。
3、資金撥付。市文產委研究確定扶持項目后,由市委宣傳部(市文產辦)、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市財政局根據文件規定撥付扶持款。除重要項目、專項項目及獎勵項目按扶持款和獎勵額100%一次性撥付外,其它項目一般先撥付扶持額的70%,其余30%部分待項目考核(可以跨年度)合格后再撥付。符合國庫直接撥付條件的資金,一般實行國庫直接撥付。
六、資金監管
1、市委宣傳部(市文產辦)、市財政局對扶持項目實行跟蹤檢查,各受助的企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和核算,規范辦法,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及時向市委宣傳部(市文產辦)、市財政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傳部(市文產辦)、市財政局將視情節輕重,除追回已撥付資金外,將取消兩年內享受財政扶持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1)申報內容不真實騙取專項資金;
(2)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
(3)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4)無故拖延撥付專項資金;
(5)不按規定上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6)因管理不善,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
3、市委宣傳部(市文產辦)、市財政局將建立資金使用績效考核制度,以委托中介機構等方式對扶持項目進行考核、審計,評估項目實效,并及時向市文產委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同時接受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
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年出臺的《*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市宣通[*]17號、杭財教[*]415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市文產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