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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0號令)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強和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是堅持科學發展觀,依靠科學技術,加快全省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是以企業為主體,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和技術競爭能力,創新業績顯著,在行業或區域起重要導向作用的示范體。省有關部門予以省級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導和推動全省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
第三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海關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省經貿委對企業技術中心工作進行指導,并具體負責組織認定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能
第四條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結合市場分析,重點從事中長期的新產品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技術和商品的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開展以產品為龍頭帶動相關技術、工藝、裝備和材料的研究開發,負責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創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專有技術。
第五條產品和技術的決策咨詢。使企業對本行業及相關領域的技術和市場信息有較強的獲取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參與企業發展戰略和技術進步規劃的制定,組織技術創新重大項目的評估和論證,對企業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意見。
第六條產學研聯合創新和對外合作交流。提高企業多渠道運用技術資源的能力。負責企業與國內外技術合作和交流,不斷提高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進行應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業外的研究開發力量和成熟的技術成果,使企業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辦法獲取新技術和新產品,形成企業在技術和產品上的優勢。
第七條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訓。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技術人才以各種形式為企業工作,凝聚企業現有科技人員,充分發揮其作用。以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標,加強企業科技人才的培養,為企業培訓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隊伍。
第八條產品、技術的服務。負責對企業內部多層次技術開發的指導和服務,協調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技術問題。組織學習和引入企業外部成熟的共性技術,并在企業內進行應用。
第九條行業和區域特色產業的服務。分析市場需求,跟蹤和研究行業和企業技術發展趨勢,利用人才、技術和信息優勢,發揮技術的集散和輻射、信息集聚與擴散、共性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技術服務與咨詢、產品分析、檢測、試驗以及人才交流與培訓等職能,在行業、區域和企業技術開發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十條有系統的創新戰略和實施計劃,企業技術創新運行機制和投入機制健全,具有較完善的組織機構以及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
第十一條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技術創新能力,企業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前列。
第十二條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研究與發展經費總額不低于企業銷售收入的2%(參照行業系數分級)。中心財務實行單獨核算。
第十三條企業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標準。其中高技術產業不低于5000萬元,其他產業不低于1億元。
第十四條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第十五條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占中心職工總數的15%以上;從事技術開發的工程技術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第十六條有較完善的產學研聯合創新的組織架構。企業不少于與一家大專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長期合作機制。
第十七條已被所在市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企業上年度贏利、并在認定前兩年內沒有確定的偷漏稅、重大安全質量和環境事故等行為。
第四章認定
第十九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
第二十條申請企業向縣級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附件一《*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附件三《*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再經各市經貿主管部門匯總初審后上報。經濟強縣(市、區)申請材料初審后須經各市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確認后上報。?
第二十一條各市、經濟強縣(市、區)經貿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申請企業行業情況組織相關專家按照《*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見附件四)進行綜合評審。
第二十三條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海關對綜合評審結果進行審核,擇優確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聯合公布。
第二十四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二十五條因評價不合格被撤消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的,企業重新申請認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章評價
第二十六條依據評價標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七條初審。經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于當年5月底前將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包括:附件二《*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附件三《*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報送當地縣級經貿主管部門(與認定申請程序相同),由各地經貿主管部門匯總初審后,于考核年度的6月底前報送省經貿委。
第二十八條核查及評價。省經貿委組織專家或中介評估機構對上報評價材料等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實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二十九條數據分析與反饋。省經貿委組織專家或中介評估機構對核查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并反饋相關企業。
第三十條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價得分低于60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企業上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并經查實的企業評價為不合格。
第三十一條評價結果的確認。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海關負責評價結果的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調整與撤銷
第三十二條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原有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技術中心評價不合格;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被依法終止;企業有偷漏稅、重大安全、質量以及環保事故等行為。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上報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認定資格,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
第三十五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每年度評價時由企業一并提出變更申請,經當地經貿主管部門確認后報送省經貿委辦理更名等手續。
第八章有關政策
第三十六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開發并經專家評審確認良好的項目,優先列入省經貿委技術創新計劃。
第三十七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為推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八條考核評價優秀的技術中心列入省示范企業技術中心,省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省有關部門每年通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專項,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十條省政府《關于印發<*省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規劃綱要>的通知》(浙政發〔2003〕25號)附表一《擬培育的全國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擬培育的全國重要產業基地》中列舉的企業,其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
第四十一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類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批準,可集中提取。
第四十二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基礎上,盈利企業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一直抵扣到應納稅所得額零為止。
第四十三條經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第四十四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