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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術精品評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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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術精品評審細則

          第一條為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我市工藝美術事業繁榮與發展,根據《*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對工藝美術精品評審及評審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市工藝美術精品必須屬于國家、省、市傳統工藝美術重點保護品種或應用國家、省、市傳統工藝美術重點保護技藝生產的具有較高藝術創新的優秀工藝美術作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繼承傳統工藝美術基礎上,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有所創新、突破,造型和整體效果有較高的美學價值和文化內涵,并具有健康、向上的時代精神的作品,其藝術效果和水平超過我市同類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作品。

          (二)題材新穎,構思設計巧妙,整體性、形式感強,具有較強的造型美感。

          (三)運用傳統技藝或傳統與現代新技術相結合的創新技藝,能應題、因材施藝,制作用工到位。使題材、用材、技藝在作品中能有機結合、恰到好處,使局部與整體美相結合,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

          (四)創意性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和情趣性。在技藝特色、材質選擇和構圖造型上得到完善和充分體現。

          (五)能根據作品創作需要,做到精工細作和用工制作簡潔相一致的關系,追求最完美的藝術效果。

          (六)選材應符合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條*市工藝美術精品的申報者必須是獨立完成設計、制作參評作品的我市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及個人。

          第四條以個人名義申請*市工藝美術精品評審的作品,由個人署名;以企業名義申請*市工藝美術精品評審的作品,應當是與本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工藝美術工作者創作的作品,除署申報企業名稱外,還須署主要創(制)作人員名稱。

          第五條為保證*市工藝美術精品評審工作的整體水平和公正性,每屆*市工藝美術精品申報數量適當限制。其中:以企業名義申報的作品數量不超過5件(套),以個人名義申報的作品數量不超過3件(套)。

          第六條根據參評作品的主要品種,從*市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挑選15名專家(含工藝美術行業管理專家)組成*市工藝美術精品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在每次評審前組成。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13人。

          第七條*市工藝美術精品評審依照作品題材創意、構圖造型、技藝特色與工藝創新、因材施藝等四個方面進行評定。

          (一)全體評委分成若干個專業組,各專業組根據申請精品評審的作品進行集體評議,推薦金獎、銀獎作品候選名單。

          (二)全體評委對各專業組推薦的金獎、銀獎作品,進行集體評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金獎和銀獎作品。

          第八條為保證*市工藝美術精品的水平與質量,每屆精品總數不超過申請精品評審作品的45%,其中金獎總數不超過申請精品評審作品的20%。

          第九條申請評審“*市工藝美術精品”的,應當提交作品下列資料:

          (一)填寫規定的申請表格。

          (二)作品實樣(大型作品不能提供實樣的,申請者除提供必要的影像資料外,還須負責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觀摩作品實物)。

          (三)作品設計理念、創作構思及技藝說明。

          (四)申請者的資質資料。

          (五)制作作品原材料的說明資料。

          第十條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者,可在申報期內向當地縣(市)區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提出作品評審申請和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資料,經當地縣(市)區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市經濟委員會推薦。

          第十一條*市經濟委員會組織工藝美術行業中介組織及有關人員,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資格審核和匯總。

          第十二條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出席評審會議的*市工藝美術精品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對參評作品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市級報刊上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必須由個人署名或加蓋單位公章,以書面方式向*市經濟委員會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據。

          以匿名方式或沒有提供相關證據的異議不受理。

          第十三條對經公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十天內處理完畢的評審結論由*市經濟委員會予以認定,并統一制發“*市工藝美術精品”證標。

          “*市工藝美術精品”優先推薦參評“浙江省工藝美術精品”。

          第十四條對存在異議并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處理完畢的,*市經濟委員會暫不作評審結論,并向申報者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對經查實偽報精品設計制作者,除通報點名批評外,按照《*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在審核、評審工作中,凡違背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按照《*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市工藝美術精品的評審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可提前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原《*市工藝美術精品評審認定實施細則(試行)》(杭經輕工[2005]62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