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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一號工程”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1號)精神,大力推進“新藥港”建設,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確保*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資金來源及用途
*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專戶管理,滾動使用。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區工業企業醫藥產業發展項目資助;
(二)醫藥專業孵化器資助;
(三)“新藥港”建設獎勵;
(四)蕭山、余杭區及五縣(市)工業企業醫藥產業發展項目獎勵;
(五)經市政府批準用于“新藥港”建設的其他支出;
(六)市政府組織的“新藥港”建設重大活動、醫藥論壇、技術講座,中介機構及國內外醫藥行業考察調研所需支出等。
二、市區工業企業醫藥產業發展項目資助
(一)項目資助的范圍和申請條件
1、資助范圍:在*市〔不包括財政體制與省直接結算的區、縣(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的企事業單位,重點支持生物醫藥、現代中藥、新型化學藥物、新型醫療器械等產業。
2、申請條件:
(1)申請項目必須在*市組織實施,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優化醫藥產業結構,推進“新藥港”建設。
(2)申請項目的實際投入資金達到項目計劃總投資額(概算)的50%以上,并有必需的自籌資金予以保證,能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3)申請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能力。
(4)申請項目的單位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申請資助的項目必須單獨設帳進行核算。
同一項目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助的,原則上不重復資助。
(二)資助對象及重點
1、資助對象為醫藥行業自主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引進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等發展項目;
2、資助的重點是與產業化相銜接的項目研究開發,兼顧重大醫藥新產品的前期研發和重點醫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三)項目評價和資助標準
1、項目評價:依據企業申請項目的技術水平、技術成熟程度、產業化前景和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等,按照《*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評價辦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專家評價和職能管理部門評價相結合方式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項目可給予資助。
2、資助標準:
(1)醫藥新產品、新技術等高新技術研發項目按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12%給予資助。先按企業計劃投資額計算予以一次性撥付,待項目完成后再按實際投資額進行結算。
(2)醫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實行分段累計資助。實際總投資額在1500—5000萬元的部分,給予4%的資助;在5000—10000萬元的部分,給予5%的資助;在1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6%的資助。按每年實際完成投資額的一定比例計算資助額,同一項目計算資助額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3)經市政府專項批準的重大項目,其資助的資金額度和方式由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4)市屬企業的資助項目由市財政安排資金;區和國家級開發區企業的資助項目,由市財政按確定總額的50%安排資金,各區和國家級開發區按照市安排的資助資金額,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四)立項程序
1、項目申請。*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隨時受理企業的項目申請,原則上每年年初組織集中申報。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填報《*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申請表》、《*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建議書》,并附《*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完成投資財務清單》,經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所在地經發局(經貿局、計經局)預審并簽署意見,區和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還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所在地經發局(經貿局、計經局)匯總后,一式5份報送辦公室。
2、項目評審。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評審制度。辦公室接到企業項目申請資料后組織辦公室成員單位對項目進行初審,必要時可對項目進行現場調查,符合初審條件的項目提交專家評審。
由辦公室負責組織省內外醫藥行業專家和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分別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和部門評審,并提出評價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評審會召開前10日向辦公室報送項目評審資料一式20份,必要時可請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現場答辯。
辦公室綜合專家和部門評價意見,對項目評分情況進行綜合匯總,研究提出項目資助初步方案,由*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項目資助資金計劃,并由市職能部門填制《*市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表》,上報市政府審批。
3、資金撥付。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經委、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資助經費計劃。辦公室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合同書》。
市財政安排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企業,區和國家級開發區安排的配套資助資金應在市資助資金下達后一個月內由區財政撥付給企業。企業收到所撥資金后,先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單獨核算反映,待項目完成后,由財政部門對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和財政資助額進行審核確認,并視今后企業對地方政府貢獻情況再行結算和處理。其中,屬形成固定資產價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屬于核銷部分沖銷“專項應付款”。
三、醫藥專業孵化器資助
對孵化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累計孵化企業10家、累計孵化項目10個、畢業企業2家以上的醫藥企業孵化器,一次性資助50萬元,用于改善其孵化條件。醫藥專業孵化器建設達到上述標準后,由企業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撥付資助資金。其他事項參照醫藥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要求執行。
四、“新藥港”建設獎勵
(一)獎勵項目
1、對研制、引進和開發的新藥(包括醫療器械)項目已獲得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醫療器械注冊證),并在*市內實施產業化生產中取得成績的企業給予獎勵。其中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并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創新治療藥物獎勵30萬元;國外已有同類藥物上市,企業通過結構修飾或工藝創新并獲得國家專利授權的治療藥物獎勵10萬元;其他新藥開發項目(包括國內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療藥物和醫療器械)獎勵1—5萬元。
2、對支持醫藥產業發展,單個項目累計風險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穩定運作時間超過一年的風險投資公司給予獎勵,獎勵額為投資總額的0.5%—1%,單項最高獎勵10萬元。
3、對收購、兼并外地醫藥工業企業并引進*發展的優勢企業給予獎勵。所引進的醫藥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優勢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4、對引進國外醫藥企業來杭設立的合資、獨資醫藥工業企業,其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80萬元。
5、對發展醫藥產業、建設“新藥港”取得顯著成績的區、縣(市)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給予獎勵。轄區內列入全市醫藥行業統計口徑企業的醫藥工業年銷售收入總量在5億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長30%以上,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別獎勵10萬元、6萬元、4萬元。
(二)審批程序及資金撥付
申請單位于每年年初填報《*新藥港建設獎勵資金申請表》,企業申請需經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經發局(經貿局、計經局)簽署意見后一式5份報送辦公室;區、縣(市)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需經其辦公室簽署意見后一式5份報辦公室。經*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并由市職能部門填制《*市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表》,報市政府審核批準,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受獎勵的單位。
五、蕭山、余杭區及五縣(市)工業企業醫藥產業發展項目的獎勵
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關于*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號)的有關規定,每年在*醫藥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蕭山、余杭區及5縣(市)工業企業醫藥產業發展項目實施獎勵資助。
1、區、縣(市)的申報項目應是上年度已完成的醫藥研發和產業化項目。
2、區、縣(市)經發局(經貿局、計經局)、財政局應在每年年初以聯合行文的形式向辦公室上報推薦項目,并附企業項目總結材料、《*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申請表》和《*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完成投資財務清單》各一式5份。
3、辦公室對推薦項目進行審核,綜合平衡確定獎勵資助方案后經*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并由市職能部門填制《*市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表》,報市政府審核批準。項目獎勵資金額參照前述標準執行。
4、市財政按確定獎勵資金總額的50%安排獎勵資金并直接核撥給企業,區、縣(市)按照市安排的獎勵資金額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獎勵資金,并在市資助資金下達后一個月內撥付給企業。
5、其他事項參照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項目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
1、*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按照市政府辦公廳杭政辦〔*〕2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2、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合同要求,落實項目責任制,認真進行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抓緊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加強項目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每半年進行總結,總結材料和《*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執行及經費使用情況反饋表》分別于每年的1月底、7月底報送辦公室。
3、由于市場、技術、資金及企業組織結構發生變化等因素,對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需作變更時,必須提前經辦公室組織論證審定后變更執行,如終止項目即終止資助。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應嚴肅處理,追回已資助資金,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資助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
4、辦公室要認真做好項目及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資金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合同履行情況較差的項目和企業要提出警告,累計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業,取消該企業1年內申請資助資金的資格。
5、項目實施期限到期后或提前完成合同計劃任務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填報《*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驗收申請書》及項目總結材料。辦公室將組織有關部門成立驗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部分專家參加。驗收結論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全部完成合同指標且項目實際投資結算額達到總投資(概算)80%的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指標且項目實際投資結算額達到總投資(概算)70%的為基本合格,未完成主要合同指標或項目實際投資結算額未達到總投資(概算)70%的為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的項目均可通過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需在一年內抓緊實施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合格的項目,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2年內再次申請新項目的資格。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應事先向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后可延期驗收,但延長期不超過一
年。必要時辦公室可委托審計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對違規使用資金情況進行處理。
6、各區、縣(市)和國家級開發區應配合做好轄區內企業所承擔項目的管理,保證配套資助資金的及時到位。對配套資助資金落實情況較差的區、縣(市)和國家級開發區,視情暫停資助直至取消其轄區內企業的市級財政資助。
七、附則
本辦法由市經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關醫藥產業發展資金評價辦法由*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原《*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杭經醫藥〔*〕96號、杭財企〔*〕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