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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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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有利于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市區范圍內的供水管理。

          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堅持為生產、生活服務的原則,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自來水公司具體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政公用局加強對城市供水的管理。

          第二章水質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源地域劃定保護區,防止水源污染。

          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建設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排放(棄)污水、垃圾、糞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以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的安全。

          第六條城市供水部門的供水水質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建有儲水池、水塔、屋頂水箱等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按《*市高層建筑生活飲用水給水設施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質污染。

          第八條制水生產區域內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發現傳染病患者,應立即調離制水崗位。

          第九條安裝、維修供水管道及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沖洗和消毒,經對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十條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不得將內部供水管道與城市公用供水管道相連接。確需連接時,必須經*自來水公司批準。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采取間接方式取水,不得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用供水管道連接。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條*自來水公司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檢修需要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發性停水時,自來水公司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凡不能間斷用水的單位,應當自建貯水設備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凡需要開戶用水的單位和居民,須向*自來水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繳納有關費用后,由*自來水公司負責組織設計施工。

          申請接水的單位,應向*自來水公司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及地形圖、總平面圖、水設施圖等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用戶需要改裝供水管道和總水表、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等,均須到*自來水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凡申請開戶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自來水公司繳納供水集資費和管道工程費。

          第十五條居民申請接水,以門牌號碼按戶裝表。如同一門牌號碼住宅內未用水戶要求用水,可安裝分表用水,原用戶不得拒絕。新建住宅以幢或單元立戶裝表。

          第十六條用戶因施工或其他事宜臨時需要用水,應申請辦理臨時用水手續;施工結束或不需要用水時,應及時辦理拆表手續。

          第十七條*自來水公司應按規定日期查抄水表,計收水費;由于用戶方面的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抄見水表,經與用戶交涉仍無效的,水費按水表額定流量二十四小時計收水費到抄見表日止。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月繳納水費,水表如發生故障,按前三個月平均用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計算當月用量。超計劃用水時,還應繳納計劃外水費。抄表收費的具體程序由*自來水公司規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用戶用水量低于總水表最低流量標準的,由*自來水公司收取養表費。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提出驗表申請,并按驗表結果核收水費。

          第十九條用戶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月加收1%的滯納金。經供水部門催繳后仍逾期一個月未繳納的,*自來水公司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用戶因拆遷等原因停止用水時,應及時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結清費用。如因水表未及時拆回而遺失或損壞,由用戶賠償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拆表停水后又需要恢復用水的,應按規定繳納復接費。

          第二十二條單位用戶因房產移交等原因需要變更用戶的,原用戶應繳清一切欠費,并與新接雙方共同至*自來水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如不及時過戶或拒不過戶的,*自來水公司可采取停水措施,直至作為銷戶處理。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內部供水設施需經杭州自來水公司審查許可后,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對外轉供水,如確需轉供的,須經自來水公司批準。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輸水渠道、水廠、儲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閘門、閘門井、消火栓、擴管涵洞、測壓點、空氣閥、泄水閥、水表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拆除、遷移或移作他用。

          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改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自來水公司組織改建設計和施工。遷移、改建工程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埋設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上和規定的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以及植樹、采石取土、堆積物料、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國家投資與用戶投資的供水設施,由*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以總水表為界劃分產權和管理責任。總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含總水表),產權屬*自來水公司,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表以內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用戶或房產所有者,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表由*自來水公司統一提供并負責檢修、校驗和撤換,表井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因表井損壞或井內積有污水、雜物影響抄表換表時,應當及時整修。公用給水站的表內外設施產權均屬*自來水公司,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自來水公司和用戶都應當按照管理責任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認真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技術標準,保證安全供水。

          第二十八條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共同管理。杭州自來水公司負責消火栓的安裝和維護,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檢查和管理。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消火栓。市政、園林、衛生部門需利用消火栓用水的,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批準,在規定地點設置水表計量用水,并按時向*自來水公司繳納水費。消防部門應按月將啟用的消火栓位置、用水時間通知自來水公司。

          第二十九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單位內部的消火栓直接與城市管網連接的,應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并設立消防水表,經批準使用后按養表費的收費標準繳納水費。

          第三十條消防專用水表的管道必須與生產、生活接水管分開,除火警、消防演習等特殊需要用水外,一律不得作其他使用。

          第三十一條新建供水設施竣工后,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自來水公司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資料存檔手續。

          第三十二條使用加壓供水設備的用戶,必須通過貯水設備加壓供水。嚴禁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模范執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維護和管理城市供水設施,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及時向*自來水公司報告城市供水設施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污染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網水質的;

          (二)侵占、損壞或擅自拆移、拆除供水設施的;

          (三)私自轉接、轉讓供水設施,轉賣或盜用自來水的;

          (四)擅自開啟消火栓,用于與消防無關活動的;

          (五)損壞、拆換總水表或者采燃際跏侄沃率棺芩磽V汀⒛嫘小⑹Я櫚模?

          (六)改變用水性質不辦理變更手續的;

          (七)未經批準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接管引水的;

          (八)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道與公用供水管道連接或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裝泵抽水的;

          (九)不按規定建設地上、地下設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

          (十)妨礙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拒繳水費和其他供水費用的;

          (十二)阻撓供水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搶修任務和其他公務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入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刁難用戶,徇私舞弊的,由*自來水公司或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