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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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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批準的《*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以及《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應稅農業特產品生產和收購煙葉、牲畜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

          (一)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煙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干果、藥材、薄荷、甜葉菊、留蘭香、苔干、蠶繭、花卉、果用瓜、經濟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及淡水捕撈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木本油料、栓皮、檀皮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羽絨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銀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的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應稅農業特產品收入。

          第四條本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除國家統一規定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決定。

          第五條農業特產稅的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或者評定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或者評定產量)×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

          (二)納稅人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收購金額。

          (三)納稅人生產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并連續加工產成品(或者半成品)出售的,其計稅依據折算為原產品實際收入,具體折率由縣(市、區)征收機關決定。

          第六條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計算征收。計算公式:

          生產環節應納稅額≡產品實際收入×適用稅率

          收購環節應納稅額≡產品收購金額×適用稅率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農業特產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1年至3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四)對于以核定實際收入計算征收農業特產稅的,在核定收入之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按照下列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其農業特產稅: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減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減征五成;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減征三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減征。

          第八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減稅、免稅事項,是指對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人的減稅、免稅照顧。其中,第(一)、(二)項規定的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鄉鎮征收機關提出意見,經縣級征收機關審核,報市、行署征收機關批準;第(三)、(四)項規定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鎮征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征收機關批準。

          本辦法列舉的應稅品目以及一個地區的減稅、免稅,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當在產品生產地繳納農業特產稅;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當在產品收購地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十條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稅收獲、出售或者收購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縣(市、區)征收機關決定。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征收機關核定征稅。

          第十一條征收機關可以采取查賬征收、查實征收、查驗征收、核定收入征收等方法征收農業特產稅,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稅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的原則確定。征收機關應當在稅源普查的基礎上,建立農業特產品分戶稅源臺賬,依法據實征收農業特產稅。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征收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農業特產稅,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代征人)代征農業特產稅。

          第十二條征收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征收稅款,應當給納稅人開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業特產稅完稅憑證。

          第十三條納稅人收購跨境運銷應稅農業特產品,需要辦理外運手續的,應當持完稅(含免稅)憑證向產品收購地征收機關申請辦理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手續。征收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申請的當天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發給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

          第十四條征收機關可以按照農業特產稅實征總額的8%提取征收經費,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生產環節征收的農業特產稅可以征收附加。附加比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村干部報酬、五保戶供養、辦公經費三項費用的實際支出需要從嚴核定,但附加率最高不超過20%,按規定程序報省審批后執行,并保持長期穩定。

          在收購環節征收的農業特產稅對有農業特產收入的部隊、機關、學校、企業以及國有果園場、林場、茶場等征收的農業特產稅,不征收附加。

          第十六條按照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重復交叉征收的原則,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其應納農業特產稅稅額大于農業稅稅額的,只征收農業特產稅,不征收農業稅;其應納農業特產稅稅額小于農業稅稅額的,只征收農業稅,不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應稅農業特產品,按照本辦法征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七條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八條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和本辦法執行;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