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財政廳會計從業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第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即對工作、生活在所轄行政區域內有關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注冊、變更、調轉等實施管理。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具體管理權限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和省屬在穗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由省財政廳管理。中央非在穗單位、銀行系統非在穗單位和省屬非在穗單位按屬地原則管理。
第六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分兩大類:第一類是會計專業知識方面的考試,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個內容;第二類是會計技能考試,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每年舉行兩次,分別是6月份和11月份的第3個星期日。會計技能初級會計電算化實行定點不定期無紙化考試制度。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見附件1);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縣級財政部門考試組織權限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確定。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和省屬在穗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財政廳負責。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省財政廳應當于考試結束后30日內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可獲得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2年內有效;會計技能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合格可獲得*省初級會計電算化證書。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沒有工作單位的,可向戶口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組織考試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2);
(二)有效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三)*省初級會計電算化證書或珠算五級證;
(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提交上述資料(一)、(二)、(四)、(五)項,以及自畢業之日起截至申請日止2年內(含2年)的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外國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對有疑問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教育部門出具的證書認證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見附件3、4),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和管理。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于年度終了后1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一經發現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四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一條根據財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結合本省實際,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管轄范圍內的持證人員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見附件5),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自離開會計工作崗位滿6個月之日起90日內,填寫登記表(見附件5),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見附件5),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3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見附件5),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填寫變更登記表(見附件5),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培訓單位應填寫“*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情況表”(見附件6),連同師資學歷和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培訓場所、管理機構情況說明,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報備。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應具備與財政部門的培訓要求相適應的師資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予注銷:
(一)持證人員死亡的;
(二)持證人員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法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
(三)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依法被撤銷的;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予注銷的其他情形。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作出注銷的人員,重新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二條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