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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監督稽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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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監督稽查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強化內部制約機制,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衛生監督稽查是指衛生監督機構對其內部及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其衛生監督員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活動。

          第三條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第四條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主管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置專門部門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為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對本機構執法行為開展稽查。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執法行為進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職責和人員

          第六條衛生監督稽查的職責是:

          (一)制訂稽查工作制度、計劃;

          (二)檢查衛生監督機構和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三)檢查衛生監督員執法行為、文書制作、著裝、證件證章使用等是否規范;

          (四)對衛生監督機構內部管理工作作出評價,提出建議;

          (五)調查處理有關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執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六)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選任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好的人員擔任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專職負責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第八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衛生監督稽查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擔任衛生監督稽查人員。

          第九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履行稽查職責時應當忠于職守,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遇有與被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履行職權時,任何個人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撓。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條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稽查工作計劃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其衛生監督員衛生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綜合性稽查。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條對檢查發現、群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違規事件應當作好記錄,經初步核實對屬于稽查范圍的,有明確違法違規行為人、案件來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員所屬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批準立案查處,同時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不屬于本部門稽查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二人以上,出示相應證件。

          第十四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前,應當全面了解情況,調閱有關資料,確定相應的稽查方案?;榉桨笐敯ɑ槟康?、稽查內容及范圍。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員應當根據稽查的要求,提供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檢查、調查時應收集有效的證據,并聽取被檢(調)查的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員的意見;依據有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對管理相對人進行現場檢查、詢問調查、談話等,調查了解衛生行政執法情況。

          第十七條衛生監督稽查筆錄應當交由被調查(檢查)人員核對,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檢查)人員簽字或蓋章,拒絕簽字的應注明原因。

          第十八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稽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衛生監督行為規范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對于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其衛生監督證件證章。

          第十九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稽查結果反饋衛生監督員。

          在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于稽查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查建議,稽查建議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制作衛生監督稽查意見書。衛生監督稽查意見書應當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稽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交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報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稽查單位在接到衛生監督稽查意見書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將整改情況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稽查單位。

          第二十二條稽查結果應當作為衛生監督機構及衛生監督員考評的重要依據。對于稽查結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衛生監督機構及衛生監督員取消其評比先進資格。

          第二十三條稽查結案后應當將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