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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執法監督稽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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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執法監督稽查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強化內部制約機制,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衛生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是對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及衛生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上級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對下級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執法工作進行稽查。

          各級衛生執法監督機構稽查部門負責對同級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其他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進行稽查。

          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上級衛生執法監督機構稽查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執法工作進行稽查。

          第四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工作堅持事實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稽查內容

          第五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內容:

          (一)是否存在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情況;

          (二)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濫用職權的情況;

          (三)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四)處罰案件中違法事實認定、采納證據情況;

          (五)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與否情況;

          (六)案件處理公正與否情況;

          (七)信訪、舉報投訴處理的及時性和完成情況;

          (八)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的執行情況;

          (九)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況;

          (十)衛生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著裝、執法行為規范的執行情況;

          (十一)與衛生執法監督工作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稽查部門職責

          第六條衛生執法監督機構稽查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級和下級衛生執法監督工作及衛生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稽查。

          (二)負責舉報、投訴的受理、處理,參與大案、要案的查處。

          (三)參與本級衛生行政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合議。

          (四)搞好內部制度建設,保證本級衛生執法監督工作高效運行。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稽查人員

          第七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人員的基本條件、權利與義務。

          (一)基本條件:

          1、具有優良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

          2、熱愛衛生執法監督稽查工作。

          3、從事衛生執法工作兩年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取得衛生行政執法資格。

          (二)權利:

          1、發現衛生執法人員有明顯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權責令其立即改正。

          2、稽查人員在開展稽查工作時,有權要求被稽查單位、人員說明情況,提供詳實資料。

          3、對衛生執法監督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義務:

          1、秉公執法,堅持原則,嚴守紀律,清正廉潔,聽從指揮。

          2、保守國家、稽查案件的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人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稽查人員證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聘任部門解聘,收回稽查人員證件:

          (一)退休或調離稽查工作崗位。

          (二)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第五章稽查工作程序

          第十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工作程序。

          (一)對檢查發現、群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違規事件應做好記錄,對有明確違法違規行為人、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屬于稽查范圍的,報主管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二)稽查人員在執行稽查任務時應二人以上并出示相關證件,說明來意和工作要求。

          (三)稽查人員在檢查、調查時,如有必要應制作相應的筆錄,調取有效證據,并聽取被稽查單位、衛生執法人員的意見;稽查可以以現場檢查、問卷調查、談話等方式進行。

          (四)稽查中制作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當事人沒有閱讀能力的,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檢查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字、蓋章、壓印,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注明原因。

          (五)調查終結后,稽查人員應制作《衛生執法監督稽查意見書》。

          第六章稽查處理

          第十一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部門發現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及衛生執法人員在執法監督工作中有過錯的行為,應依據《*省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員追究過錯責任。

          第十二條衛生執法監督稽查處理。

          (一)發現存在執法不當,情節輕微,未造成社會影響和危害的行為,由稽查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給予批評教育。

          (二)發現存在執法違法,情節較輕的行為,稽查部門提出稽查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查,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依據《*省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責令書面檢查或全員大會檢討。

          (三)發現存在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和危害,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稽查部門提出稽查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查,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省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發現有情節特別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稽查部門提出稽查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查,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交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由該衛生行政部門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被稽查對象在接到《衛生執法監督稽查意見書》后,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進行稽查的部門。

          第十四條稽查結案后應將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