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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本縣投資環境,鼓勵投資者在本縣投資,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者,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投資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投資企業,是指投資者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包括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
第三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投資者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投資,不受投資行業、控股比例、投資形式、經營類別、經營期限的限制。
第四條本縣特別鼓勵投資者興辦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改善基礎設施、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技術進步及“高、精、尖”的項目和產業。
對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國內外知名企業、名優品牌項目及投資額在5億元(人民幣,下同)或6000萬美元或年繳稅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以采取“一企一策”、“專項專議”、“特事特辦”的方式,另行確定優惠辦法。
第五條致力于提高辦事效率和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水平,讓投資者滿意。縣行政服務中心要按照“進一個窗口辦好、交規定費用辦成、在承諾期內辦結”的原則,為投資者投資審批登記提供“一站式”服務。
本縣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投資獎勵
第六條投資者在本縣興辦企業,除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本縣還對企業按照縣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㈠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交通基礎設施、旅游景區(點)等重點項目,從投產之日起5年內,由縣財政按照企業已繳所得稅中縣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㈡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一般生產性企業(不含建筑業、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稀有金屬、貴金屬等礦產資源開采及加工項目),從投產之日起5年內,由縣財政按企業已繳所得稅中縣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㈢投資興辦第三產業企業(不含房地產、餐飲娛樂、證券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從開業之日起5年內,由縣財政按照企業已繳所得稅中縣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第七條符合本章規定的獎勵的,由投資者憑企業營業執照、合作協議書、稅收繳納憑證、年度財務報表等,在年度終了次日起6個月內向縣財政部門申報兌現,財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土地使用優惠
第八條項目用地(指三通一平)按省核定的本地最低出讓價(含辦證費用)出讓,毛地可按最低出讓價的60%(含辦證費用)出讓;新征用土地,征地價格按省核定的本地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執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關稅費(指土地出讓金、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契稅),屬國家、省確定的高新科技項目或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項目,其土地出讓金、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由縣財政按本縣留成部分的30%獎勵企業,以扶持企業發展。
第九條靈活的用地政策。當地農村集體組織在按有關政策規定完善用地手續后,可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與投資者合資合作連片開發土地或興辦企業,享有直接對外招商引資的權利。
第十條出讓工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出讓城鎮混合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后,可申請續期。
第四章規費優惠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公開收費內容和收費標準。縣物價部門每年將縣內行政事業單位面向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服務性收費項目匯編成冊予以公布,通過輿論媒體進行監督。
㈠國土部門:地籍測繪費、地形圖工程測繪費、土地拍賣服務費按規定最低標準的50%收取。
㈡規劃部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放線費按最低標準的50%收取。
㈢建設部門:免收建筑工程招標交易服務費、房屋租賃服務費,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按最低標準的50%收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費按最低標準的60%收取(在資質經營范圍內)。
㈣環保部門:環境監測費按最低標準的50%收取。
㈤房管部門: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房屋測繪費、房地產登記費按規定的50%收取。
㈥公用事業部門:免收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易地綠化補償費,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按規定的50%收取。
㈦勞動部門:免收勞動合同鑒證費、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
㈧衛生部門:免收食品企業開業衛生審查費,衛生檢驗技術服務費按規定最低標準的50%收取,除“四害”服務費按最低標準的30%收取。兩年內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費按規定最低標準的50%收取。
㈨水務部門:堤圍防護費按規定最低標準的50%收取。
㈩工商部門:免收企業基本注冊資料(機讀資料)費,企業字號查詢及保留費,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吊銷證明費。
其他未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不準收取。
第五章其他優惠
第十二條投資企業所需水、電,納入本地計劃優先供應。
㈠用電優惠:免收企業用電報裝費,電價以當地物價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㈡用水優惠:免收工業企業用水報裝費,水價以當地物價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企業的投資者和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享受屬地居民的教育、社會保障等權益。
第十四條鼓勵發展工業園區經濟。縣、鎮政府按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可在縣、鎮內劃出一定面積(要求在300畝以上)的工業園區建設用地,由投資企業連片開發,集約發展。投資企業負責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出資搞好道路、供電、供水、通訊、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政府協助辦理征地手續,在協議年限內由企業自行招商。所產生的稅費由企業負責。
第十五條對固定資產投入達3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額超過100萬元(不含補征和罰沒)的投資企業,由縣政府向企業主要負責人頒發一張“*縣投資者禮遇證”,持證者乘坐的小汽車免收云六公路過路費,有關手續由縣招商局協助辦理。本縣公安、交警及有關部門應對持證者給予禮遇。
第十六條對貢獻大、知名度高的投資者,經本人同意,縣人民政府可聘其為經濟顧問或提名推薦為縣政協委員,鼓勵其參政議政。
第六章優質服務
第十七條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修訂并公布服務承諾。凡屬本縣審批權限的,均實行限時辦結制和招商部門代辦制。
㈠實行“一攬式”辦理審批項目的辦事制度。由縣招商局為投資者辦理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報建、企業登記、注冊、備案等各項手續,凡是符合產業政策、資料齊全的項目,屬本縣審批權限內的有關手續,在3至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屬本縣審批權限的,由縣招商局協辦。
㈡實行首問負責制。投資者無論找到任何部門,都能得到熱情的服務,第一個接待人員負責將投資者引導至能夠辦理投資者要求辦理事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
㈢建立服務承諾制度。全面營造優越、寬松、安全的投資環境。縣發改、環保、建設、規劃、經貿、招商、財政、稅務、工商、國土、勞動保障、公安、交警、林業、農業、金融、衛生、質技監、供電、供水、郵政、電信及計劃生育等部門,制訂和完善對投資者服務的承諾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縣政府在縣招商局內設立投訴服務中心,投資者在投資及企業生產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均可向投訴中心投訴,投訴中心在規定時間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限期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