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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
密規定》,結合農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業科技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農業科學技術事項。
農業科學技術保密是指對農業科技秘密的保密。
第三條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既要保障農業科技秘密的安全,
又要有利于我國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普及,有利于農業和農村經
濟的發展。
第四條農業科學技術保密應當突出重點,確保重要農業科技秘
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寬一般農業科技秘密的交流與應用。
第五條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是各級農業科技管理部門的重要
職責,應當與我國農業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做好農業科學技
術保密工作應當依靠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
第六條農業部負責指導農業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農業部
科學技術與質量標準司(以下簡稱農業部科技司)負責日常管理工
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農業
科學技術保密的規章制度;
2、指導農業科技秘密事項的確定和調整工作;
3、按規定審查和審批涉外的農業科技秘密事項;
4、參與農業系統涉及農業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動和涉外科
技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專項保密方案;
5、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檢查、督促農業系統的農業科學技術保
密工作和查處泄密事件;
6、開展農業系統的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7、表彰、獎勵農業系統的農業科技保密先進單位和個人。
農業部有關業務司局協助做好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業部和所
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工
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農業科學技術
保密的有關規定,制定農業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2、協助農業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做好農業科技秘密事項的
確定和調整工作;
3、參與審查涉外農業科技秘密事項;
4、參與涉及農業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動和涉外科技活動,
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專項保密方案;
5、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檢查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依法處理
泄密事件;
6、開展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7、表彰、獎勵農業科學技術保密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農業科技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關系國家重大利益,一旦泄露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農
業科學技術,應當列入農業科技秘密的范圍:
(一)削弱國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響我國農業技術在國際上的先進程度或者國際競爭能
力;
(三)失去我國農業技術的獨有性;
(四)嚴重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
(五)損害國家聲譽和對外關系。
第九條農業科技秘密的密級
(一)絕密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定為絕密級:
1.技術水平居國際領先,并且對國防建設或者經濟建設具有特
別重大影響的;
2.能夠導致農業高新技術領域突破的;
3.能夠整體反映國家防御和治安實力的。
(二)機密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定為機密級:
1.技術水平處于國際先進水平,并且具有軍事用途或者對經濟
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
2.能夠局部反映國家防御和治安實力的;
3.我國獨有、不受自然條件因素制約,并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
益顯著的傳統工藝。
(三)秘密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定為秘密級:
1.技術水平處于國際先進水平,并且與國外相比在主要技術方
面具有優勢,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較大的;
2.我國獨有、受一定自然條件因素制約,并且社會效益或者經
濟效益很大的傳統工藝。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農業科技秘密的范圍:
(一)國外已經公開;
(二)在國際上無競爭能力且不涉及國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純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四)在國內已經流傳或者當地群眾基本能夠掌握的傳統工藝
(五)主要受當地氣候、資源等自然條件因素制約且很難模擬
其生產條件的傳統工藝。
第十一條農業科學技術原則上不定為絕密級。確需定為絕密級
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關于絕密級的規定,并按規定上報審批。
第三章農業科技秘密密級的確定、變更及其解密
第十二條農業科技秘密事項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密級:
(一)技術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及時
確定密級;
(二)制定科研計劃、規劃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
確定項目的密級。科研項目在結題驗收、鑒定時,應當對其密級重
新進行評價。
(三)有關單位在農業科技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后三十天內按
以下程序上報:
1、農業部部屬單位完成的,報農業部科技司;
2、地方農業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完成的,通過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農業、畜牧、水產、農墾、農機、鄉鎮企業主管廳(局)
的科技機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簡稱省級科技
主管部門)。
(四)其他單位和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由其所在省級科
技主管部門確定密級并予以管理。確定為農業科技秘密的,應當及
時確定其密級、保密要點及保密期限。農業科技秘密一經確定即具
有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農業科技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
級:
(一)知悉范圍擬作較大改變的;
(二)一旦泄露對國家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農
業科技秘密事項密級的變更,由秘密事項持有單位按照第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的程序通過農業部科技司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報國家科
學技術部審定。
第十四條農業科技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一)技術趨向陳舊,失去保密價值的;
(二)為使我國該項技術占領國際市場,且已有接替技術或者
國外即將研究成功的;
(三)已擴散而且很難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圍推廣,保密性較差的;
(五)可以從公開產品中獲得的。
農業科技秘密事項保密期限屆滿后不再延長的,自行解密。
對需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農業科技秘密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
可以提出解密建議。秘密級的,按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程序報農
業部科技司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定;機密級、絕密級的報國家
科學技術部審定,其中由部屬單位完成的須經農業部科技司報國家
科學技術部審定。
第十五條確定密級的單位認為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提出延長
保密期限的建議。部屬單位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六十天內報農業
部科技司審批。農業部科技司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將審批結果通知有
關單位。
第十六條農業部科技司對部屬單位農業科技秘密事項的確定、
變更及解密不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糾
正。
第十七條農業部科技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農業科技秘
密事項的確定、變更、解密情況上報國家科學技術部審核,并將審
核結果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第四章農業科技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嚴守農業科技秘密,在下述活動
中不得涉及農業科技秘密:
(一)進行公開的學術交流、進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廣播、電影、電視以及公開發行的報刊、書籍、圖
文資料和聲像制品進行宣傳或者等活動;
(三)舉辦公開的展覽、技術表演、會議等活動;
(四)在無保密措施的情況下進行計算機網絡操作、打電話、
發傳真等。
第十九條經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保密局審核并的農業科
技秘密,其持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秘密技術項目持有單位管
理暫行辦法》進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條參加項目評估、評審、驗收、鑒定等活動的專家及相
關人員不得擅自披露農業科技秘密資料、文件或者信息。
第二十一條在對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確實需要對外提供農業科
技秘密的,應當依照國家保密局《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
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因工作確需攜運農業科技秘密資料、物品出境的,應當按照國
家保密局和海關總署制定的《關于禁止郵寄或者非法攜運國家秘密
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并辦理出境手
續。
第二十二條接待境外人員參觀農業科技秘密事項,應當由接待
單位按照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程序報農業部科技司或者省級科技
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技秘密技術的出口,應當按照《國家秘密技
術出口審查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農業科技秘密在國內轉讓應當經技術完成單位的上
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合同中明確該技術的密級、保密要點、保密
期限及受讓方承擔的保密義務。技術轉讓后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的程序報農業部科技司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以農業科技秘密在境內同境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
織和個人開辦合營合資企業的,應當在立項前按照第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的程序報農業部科技司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在境外合
辦企業的,視同農業科技秘密技術出口,應當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執行。
第二十六條推廣應用農業科技秘密技術,應當選擇有相應保密
條件的單位進行,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守農業科技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知悉有關農業科技秘密的人員退、離休或調離原單
位后,在該農業科技秘密解密前,應當繼續承擔保密義務,遵守有
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參加農業科技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員,有關部門和
單位不得因其成果未公開發表、交流、推廣而影響其評獎、表彰和
職稱的評定。
對確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內外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有關部門和單
位應當對論文的實際水平給予評價。
第二十九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做好農業科
技秘密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歸檔、利用、保管和銷毀保密資
料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絕密級的農業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內不得申請專利或
者保密專利。機密級、秘密級的農業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內可以申
請保密專利,但屬機密級并由部屬單位完成的應當經農業部科技司
報國家科學技術部批準;秘密級的應當按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程
序報農業部科技司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批準。
機密級、秘密級的農業科技秘密申請專利或者由保密專利轉為
專利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保密有關規
定對為農業科技保密工作作出貢獻、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應當
給予獎勵;對于違反國家或者農業部科技保密規定的行為,應當給
予批評教育;對于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
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