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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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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廳科技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實現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依據科技部《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以及*省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系指列入廳科技計劃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工程技術研究、高新技術應用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科技成果推廣等科技項目。

          第三條科技項目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申報、立項審批、任務書(合同)簽訂、項目實施、經費管理、驗收和成果管理等環節。

          第二章申報與立項

          第四條科技項目的提出應體現科學的發展觀,優先考慮全省交通科技發展規劃中所確定的重點研究領域,以促進技術創新、科技進步和人才培養,推動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

          第五條科技項目應遵循“適應市場、目標明確,統籌兼顧、重點突出,側重應用、鼓勵創新”的原則進行立項。

          第六條科技項目由廳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規定的程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技項目的性質、內容及研究開發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公開招投標或方案比選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研究工作原則上由一個單位主要承擔。確有必要時,主要承擔單位一般不超過三個。

          第七條申報與立項程序

          (一)項目申報。科技項目申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在每年的3月底前需將申報材料報送廳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填寫《*省交通廳科技項目立項申請書》(見附件一),并附科技查新報告。省屬交通企事業單位、地市(縣)交通行業有關單位的申報材料,由歸口管理單位匯總后推薦報送;廳直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的申報材料可直接報送。

          依托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廳科技示范工程項目開展的科技項目研究,應在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由廳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科技攻關方向和研究內容,并列入廳年度科技項目立項計劃。

          (二)項目初審。廳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的科技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負責對申報項目組織可行性論證或專家咨詢,提出項目初審意見。

          (三)立項評審。廳科技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委托廳專家委員會對已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按規定程序確定立項項目,下達年度廳科技項目計劃。

          (四)任務書(合同)簽訂。項目承擔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需在廳下達年度科技項目計劃的一個月內,與廳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省交通廳科技項目任務書(合同)》(見附件二),以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年度重點科技項目和全額資助科技項目的承擔單位,須同時提交《*省交通廳科技項目預算書》(見附件三)。由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原則上由第一承擔單位負責簽訂項目任務書(合同)。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未簽訂者視為自動放棄。

          一般應用技術項目研究期限在四年以內,軟科學研究期限在兩年以內,特殊或特別重大項目可不受此限制。

          (五)相關附件簽訂。項目有合作(協作)或委托研究單位的需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六)經費下達。項目任務書(合同)簽訂后,廳根據省財政部門預算批復情況,按計劃撥付科技項目研究補助經費。

          第八條歸口管理單位系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所隸屬的各地市交通局(委)、省屬交通行業等有關單位。

          第三章組織與實施

          第九條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合同),廳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歸口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協調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第十條項目各有關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廳科技主管部門職責

          l、編制和下達廳年度科技項目計劃,負責指導與監督項目實施全過程,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研究情況進行檢查;

          2、負責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協調與服務工作;

          3、會同廳財務審計部門下撥項目研究補助經費,檢查和監督補助經費的使用;

          4、組織科技項目的驗收;

          5、負責成果公布的組織管理,指導開展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二)歸口管理單位職責

          1、負責匯總推薦屬下單位所申報的廳年度科技項目;

          2、協助廳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定項目合作(協作)單位;

          3、督促項目配套研究經費的落實,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

          4、協助或受廳科技主管部門委托主持科技項目的驗收;

          5、協助開展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三)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1、制定研究計劃,提供保證措施,確保項目順利完成;

          2、合理選擇和安排研究人員,為項目研究提供經費、場地、設備等必要條件;

          3、負責選擇項目合作(協作)研究單位,簽訂合作(協作)協議,明確與合作(協作)方的工作分工、經費分配、知識產權(專利)歸屬等事宜;

          4、負責項目的開題、中期評估的組織工作和項目驗收的準備工作;

          5、嚴格按照項目任務書(合同)規定的內容和進度完成研究任務,接受廳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報告項目研究進展情況;

          6、負責項目配套經費的落實和經費使用的具體安排,按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研究經費;

          7、建立專項保密和使用制度。對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家保密技術的科技項目,在立項時負責與涉及保密技術的人員或單位簽訂有關合同;

          8、負責項目的技術文件歸檔、科技成果登記和成果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廳科技主管部門有權撤消或解除任務書(合同),并視情節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撥的經費。

          (一)經論證,項目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發生重大偏差,達不到預期研究目標、又難以進行調整;

          (二)項目的研究內容在國內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或任務書(合同)確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三)項目執行不力、長期拖延或主要研究人員發生重大變化,使項目無法執行;

          (四)項目配套經費、自籌資金、依托工程和技術引進等條件不落實;

          (五)因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或生產任務發生變化而導致項目不落實或不宜繼續執行;

          (六)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無法繼續執行;

          (七)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終止項目研究。

          第十二條在項目的執行過程中,當預定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承擔單位對項目任務書(合同)所進行的調整,須經歸口管理單位同意,報廳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后方能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任務書(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各項目承擔單位每半年須填報《*省交通廳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見附件四),分別報送廳科技主管部門和歸口管理單位。對于不能按時報送或遇有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的項目承擔單位,廳科技主管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并暫緩安排項目補助經費。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廳科技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部門撥款、地方撥款、依托工程項目配套研究試驗經費和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十五條廳科技項目補助經費由廳實行歸口管理,補助經費預算納入廳年度計劃和部門預算,由廳科技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項目立項補助經費計劃,廳財務審計部門依據科技項目預算和補助經費計劃,將款項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廳科技項目補助經費使用范圍。列入國家、交通部和廳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所需的人員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試驗費、會議費、調研費、資料費、軟件費、設備費、管理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費用;用于省交通科研基地、實驗室或研究中心建設的補助資金;其他與科技項目研究相關的費用。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上,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專款專用,不得自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科研經費。

          第十八條廳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可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補助經費計劃。對于在財務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情況的,將對項目承擔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取消項目承擔單位2年申報項目的資格。

          第十九條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所購置固定資產的產權歸屬。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使用項目研究經費購置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屬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的相關條款中注明)。對于經批準撤消或終止的項目所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應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登記和清理,以書面形式上報歸口管理單位,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廳批準后方可處置。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列入廳科技計劃的項目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由廳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二十一條科技項目驗收以任務書(合同)文本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對科技項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況、實施技術路線、解決的關鍵技術及效果、科技成果應用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知識產權的形成與管理、科技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與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一般應于項目執行期限終止后一年內完成項目的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形式可分為結題、鑒定或評審。

          第二十三條項目研究內容完成后,承擔單位可向廳科技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文檔和資料。有歸口管理單位的需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經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由廳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申請鑒定或評審驗收的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見附件五),如申請結題驗收,只需提交第1、2、3、4款規定的材料:

          1、《*省交通廳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表》;

          2、《*省交通廳科技項目任務書(合同)》;

          3、項目研究工作總結;

          4、項目研究(技術)報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483—2002《交通科技報告編寫規則》編寫);

          5、科技查新報告;

          6、產品測試(檢測)報告;

          7、用戶使用報告;

          8、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報告;

          9、其他相關資料及各類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被驗收的科技項目均由廳科技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組由熟悉和了解擬驗收項目的相關專業技術和業務的科技、工程、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和部、省科技成果驗收的有關規定辦理。驗收組應認真審閱項目驗收資料,核實相關數據,通過聽取匯報、評議、現場考察等方式,實事求是地對項目進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驗收意見中應明確提出“通過驗收”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廳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后以書面形式簽發驗收文件。

          第二十七條被驗收的科技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任務書(合同)規定任務不到85%;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改變任務書(合同)考核目標、研究內容。

          第二十八條未通過驗收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或完善有關研究內容和資料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未通過最終驗收的科技項目,廳將視情節取消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要負責人1~2年申報廳科技項目的資格。

          第三十條對我省交通行業具有較大影響、經專家咨詢研究成果確有創新或有推廣應用價值的計劃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經歸口管理單位同意后,向廳提出驗收申請,由廳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或評審。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條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項目在實施中所取得的階段成果和最終成果,主要包括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計,以及計算機軟件、專利、論文和專著等。

          第三十二條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應依據《交通行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除保證國家利益和安全為目的以外,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擁有,或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協作)單位在任務書(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同時,廳可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和開發的權力。

          第三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后一個月內將驗收材料及成果簡介報送廳科技主管部門。通過鑒定或評審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通過驗收后一年內,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須做好項目各階段的技術資料歸檔及使用管理工作,應按《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范》和有關科技項目數據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歸檔。

          第三十五條廳科技項目研究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對外公開發表時,無論個人或單位,必須標注科技項目所屬計劃專項經費資助字樣、科技項目名稱及編號,且不得影響科技項目的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涉及重大成果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公開發表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六條及時做好科技成果統計工作。為實現全省交通科技成果資源信息共享,廳科技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15日前進行當年科技成果統計(見附件六),省屬交通企事業單位、地市(縣)交通行業有關單位由歸口管理單位匯總后報送;廳直屬單位和其他單位可直接報送。

          第三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推廣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廳科技主管部門對各類科技成果應定期或按需向社會公布(需要保密的除外)。成果歸屬關系存在爭議或成果公布、發表將影響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可暫不對外公布和發表。

          第三十八條通過成果鑒定或評審的項目,根據國家、部、省科技獎勵管理辦法,由廳初審后向部、省推薦申報科技進步獎等獎項。同時,鼓勵項目承擔單位按《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

          第三十九條科技項目成果凡涉及國家機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切實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