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汽車客運管理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保障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促進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經營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運輸專業戶(含聯戶)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行業的行政管理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可授權其所屬的公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開業與停業
第四條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與其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車輛、資金、停車場地和經營能力,駕駛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五條要求經營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的單位應持上級機關證明、個人持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向當地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對申請者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經營許可證。
申請者憑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經核準取得營業執照后,由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按其注冊營運車輛發給單車營運證。
第六條定班、定線的旅游汽車的客運線路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不定班、不定線的旅游汽車和出租汽車由交通主管部門核定其經營區域。
第七條經營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購車,必須事先向當地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購置。未經批準購置的車輛,不得經營出租或旅游客運業務。
第八條出租汽車、旅游汽車的司乘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九條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要求停業,須提前一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銷其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營運證以及未使用的票據后,方可停業。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十條參加營運的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和整潔的車容。
第十一條出租汽車、旅游汽車須在車身兩側或其它明顯部位標有經營者的名稱或標記,車內備有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
第十二條小型出租汽車須安裝空車待租標志,配備經有關部門檢驗符合標準的計價器,并保持其準確有效;頂部安裝出租車標志燈。旅游汽車須懸掛旅游標志牌。
第四章客運管理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受租期間,應按乘客指定的到達地點,選擇最佳路線行駛;未經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攬他人同乘;車內無乘客,且無其他任務時,應顯示空車待租標志,遇到招攔停車后,一般不得拒載乘客。
第十四條旅游汽車須有固定的發車點和游覽點,旅游班車須按公告的線路行駛、停靠,并應保證乘客有足夠的游覽時間。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旅游汽車的司乘人員,在車輛營運時應攜帶駕駛、行車、營運等證件;佩帶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租、旅游客運服務證;主動為乘客提供方便,不得敲詐和刁難乘客。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旅游汽車承接包車客運業務,按客運包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經營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必須嚴格執行由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經物價部門核準的運價,使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客票。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須按規定繳納規費,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客運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嚴禁利用出租汽車、旅游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章站點管理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站點,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
第二十一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旅游汽車集中的機場、車站、碼頭、賓館等公共場所和風景名勝地區的客運站點、停車場所的管理。
出租汽車、旅游汽車應按序接客。
第六章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的監督檢查。所有從事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的經營者和司乘人員,必須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經營者或司乘人員,交通主管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扣留有關證件、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取消經營許可證及營運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運政管理人員應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運輸法規;對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刁難經營者的應視其情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