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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規范城市規劃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公示的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和各區規劃分局在實施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進行公示的,適用本辦法。特定管理區、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建設、國土、工商、城管等部門協助監督規劃管理公示的實施。
市規劃局成立公示領導小組,負責確定公示的事項、內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公示領導小組下設公示辦公室,負責城市規劃公示工作的具體審查、協調、檢查和監督等工作。
公示領導小組、公示辦公室的組成另行規定。
第四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由公示領導小組審查確定不公開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其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公示。
對涉及規劃布局重大調整或對社會公眾和他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事項應予以公示。
第五條公示辦公室設立公示投訴信箱,受理有關投訴,及時糾正公示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第二章公示內容
第六條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公示(簡稱“受理公示”):
(一)申領或調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用地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
(二)申領或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
第七條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決定前公示(簡稱“批前公示”):
(一)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設項目選址,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用地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規模、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擬選位置。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變更(市政工程除外),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變更前、后的用地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性質、用地面積、用地位置、用地紅線范圍。
(三)涉及城市舊區拆遷的經營性開發項目申請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以及經批準已部分實施且已部分出售的涉及到規劃重要布局調整或直接影響他人重大利益的經營性開發項目申請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規劃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規劃地塊位置、申請調整或審批的要求、總平面規劃圖或模型。
(四)申領或調整具有城市標志性意義的重大建筑工程以及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規劃強制性指標、主要圖紙(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圖紙包括調整前、后的相關圖紙)或模型。
(五)涉及調整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圖紙。
(六)對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決定,公示如下內容:項目立案號、違法建設單位名稱、違法建設位置、違法建設事實、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法律依據、主要圖紙。
第八條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決定后公示(簡稱“批后公示”):
(一)經批準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公示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用地項目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
(二)經批準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公示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用地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名稱、用地性質、用地紅線范圍和規劃強制性指標。
(三)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公示如下內容:批文文號、規劃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規劃地塊位置、規劃強制性指標、總平面規劃圖或模型。
(四)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公示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規劃強制性指標、主要圖紙或模型。
(五)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公示如下內容:合格證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圖紙。
第九條公示領導小組認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公示的項目和內容。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期限
第十條公示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網上公示:通過“規劃在線”網站進行公示;
(二)現場公示: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顯眼位置設立公示牌進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包括新聞媒體公示和展覽公示,即通過新聞媒體及舉辦展覽等其他方式進行公示。其中,展覽公示分為業務綜合大廳展覽公示和規劃展覽館公示及其它展覽場所公示。
具體案件可以根據公示內容、目的的不同,選擇上述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示。其中,受理公示僅需進行網上公示,批前公示應當進行現場公示。
第十一條公示期限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受理公示:應當自受理后的第2個工作日內開始進行,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二)批前公示:應當自要求進行批前公示的函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始進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批后公示:應當自文、證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開始進行。采用展覽方式進行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5日;采用網上方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現場公示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公示期應自該建設項目首期工程開工之日起至該工程全部建成后通過規劃驗收之日止,《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等其他規劃文證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的,公示期限由公示辦公室確定。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項的公示期限由公示辦公室另行確定。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公示中斷的,在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公示反饋意見收集整理
第十三條規劃公示反饋意見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收集:
(一)網上收集:通過電子意見反饋表等方式收集反饋意見;
(二)信函收集:通過信函方式收集反饋意見,由公示辦公室負責收集。
第十四條對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在規定的公示期內通過網上或信函方式反饋意見。
有效的反饋意見必須包括反饋者的真實姓名、有效的聯系方式,并提供公示事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證明。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予以充分考慮,作為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參考因素。對反饋意見較集中、矛盾較大的公示事項,可以舉行聽證進行充分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