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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農業科研、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個人從與我市屬同一適宜生態區的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植已經當地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由外埠引進本市種植的主要農作物系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大白菜。
第四條申請引種的品種必須參加由市種子管理站統一組織的引種鑒定試驗。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須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種子管理站提出鑒定試驗的申請,提交《*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鑒定試驗申請表》(一式2份),并在該作物播種前的1個月內提供足夠數量的參試種子。
市種子管理站根據申請者要求和各類作物特性,在本市安排1年的多點鑒定試驗,并在鑒定試驗結束后,于下一年1月底前提供鑒定試驗結果的書面總結。
第五條引種申請者在參加1年鑒定試驗后,須在下一年2月底前向市種子管理站提交《*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申請書》(一式15份)、引種品種地審定證書復印件(一式3份)和申請鑒定的品種特征特性的照片一套、以及種子標本1份。
市種子管理站在每年3月底前組織有關專家召開會議對申請引種品種進行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市種子管理站根據《鑒定意見》出具"引種品種的推薦報告",上報市農業局審批。
第六條市農業局接到"引進品種的推薦意見"后作出是否同意引種的審批結論,審批通過的品種對外公告。未通過審批的品種將"引種品種的推薦報告"退回市種子管理站,并書面告之原因。
第七條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有有關農作物品種引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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