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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船舶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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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船舶登記規定

          為加強我省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維護漁船船東的合法權益,做好漁業船舶登記發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結合我省漁業船舶的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省漁業船舶登記工作,從*年一月一日開始全面開展。申請登記的漁業船舶按《登記辦法》的規定予以登記;在此之前已按一九八六年登記章程登記的船舶,在登船檢驗和核實有關資料后按《登記辦法》予以登記換證。換證登記工作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原按一九八六年登記章程簽發的證書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廢。

          二、凡有我省戶籍的漁業船舶(含半漁農生產漁船和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艇)所有人,均應將其所有的船舶到戶籍所在地就近的漁港監督機關進行登記,戶籍所在地就近的漁港就是船籍港。

          每艘漁業船舶只能在一個登記機關登記,不允許重復登記,每艘漁業船舶只能有一個船籍港。

          我省捕撈漁船在本市范圍內跨縣登記的,須經市級漁政和漁監部門批準;在本省范圍內跨市登記的,須經省級漁政和漁監部門批準;本省或外省漁船跨省登記的,須經農業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批準。

          三、漁業船舶登記應按<登記辦法)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文件。捕撈作業船舶登記,必須提供由漁政部門核發的有關準造準漁證明。

          中外合資漁業船舶或租賃的漁業船舶,還應提供有關營業執照和準予租賃的證明。原在外國登記的漁業船舶應提供中止或注銷的證明。

          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輔助船舶免予提供準漁證明。

          四、每一漁業船舶應確定一人(或單位)為船舶所有人,集體所有或合股經營的應提供證明文件,確定其產權或股份,交登記機關存檔。

          五、省、市、縣各級漁監機構登記工作分工如下:

          省漁監局負責領導全省漁業船舶的登記發證工作,并具體負責遠洋漁業船舶及600匹馬力(含600匹馬力)以上漁業船舶的登記發證工作。

          市級漁監部門負責領導本市范圍內漁業船舶的登記發證工作,并具體負責遠洋漁業船舶登記資料的審核和報批,以及200匹一未滿600匹馬力漁業船舶的登記發證工作。

          縣級漁監部門(含各監督站)負責本縣未滿200匹馬力漁業船舶的登記發證工作。市、縣級漁監機構所在地在漁港的船舶登記工作,由各市、縣按上述職責自定。

          六、縣級以上漁港監督機構為登記機關。漁業船舶登記機關由省漁監局予以公布。

          漁業船舶較為集中的漁村、未設漁港監督機構的自然港灣,其漁業船舶的登記工作,由屬該市、縣行政轄區的漁港監督機關負責。

          設在船籍港的漁港監督機構負責本船籍港漁業船舶登記資料的初審,未滿60匹馬力的漁業船舶應登船檢驗、拍照;60匹馬力以上的漁業船舶應核查登記資料、拍照,保證有關資料與實際相符,并按省、市、縣級漁港監督機關的分工,做好有關檔案管理工作。

          七、除了公務船、遠洋漁船和國營漁業船舶、大型輔助船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選定船名外,其余所有漁業船舶均由船籍港漁港監督編定船號。船號由三個漢字和5個阿拉伯數字組成,由左至右,第一個漢字為本省簡稱"粵",第二、三個漢字為市、縣(區)名稱;第l位數字為鎮的代號,第2位數字為管區(村)的代號,后三位數字為順序號。例"粵廣州XXXXX"。

          八、漁業輔助船的船牌號從左至右,由2個漢字加拼音字母"F"和4個阿拉伯數字組成。如廣州的輔助船編號為"廣州FXXXx"。

          中外合資企業漁業船舶的船牌號為由左至右4個漢字和3個阿拉伯數字組成。如廣州興華公司的漁船為"穗興華漁XXX"。

          九、所有權證書的漁船登(權)字號與國籍證書或登記證書的漁船(登)字號應同號,由左至右,由三個漢字和5個阿拉伯數字組成。前三個漢字為省的簡稱和市、縣名稱,第1個數字為船籍港代號,后4個數字是順序號,如廣州港的漁船證書為"粵廣州XXXXX"。

          登記序號是申請登記的順序號,前面可冠以省市縣名稱和年度的簡寫,加4位數如"粵廣州98XXXX。登記序號可在漁業船舶登記簿內或另行記錄,作為登記機關內部存查。

          十、船牌制伯和標示:

          公務船舶、國營船舶、大型輔助船舶及遠洋漁業船舶按有關規范制作和標示,其他漁業船舶按以下規定標示:

          船長為24米以上的船舶在駕駛室左、右和前方各標示一塊,船首兩側若船型允許也應各標示一塊。

          船長為12-24米的船舶在駕駛室左、右和前方各標示一塊。

          船長為12米以下的小船(艇)在船舷兩側的適當位置各標示一塊。

          以上船牌制作,在*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允許繼續采用油漆或玻璃鋼等刷制或制作,*年元月一日起,全省統一使用新的船牌。

          十一、船牌號規格:船長在24米以上的船舶為140X35公分;船長為12米至24米的船舶為110X25公分;船長未滿12米的船舶為80X15公分;

          十二、未滿60匹馬力小型漁業船舶證書,包含船舶登記證明、船員任職情況記錄、船舶技術檢驗資料、收費記錄、航行簽證等繼續使用。

          十三、凡屬以下情形之一者,須進行船舶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1、船名、船號、船籍港、船舶尺度、噸位或作業方式以及船舶所有人名稱變更,須重新登記。

          2、船舶主機類型、數目或功率以及船舶共有情況變化,抵押租賃等情況,須辦理變更登記。

          3、船舶報廢、滅失不復存在的,應辦理注銷登記。

          4、船舶買賣、轉移、更換船舶所有人,簽發船舶轉移證明,須重新登記。

          十四、漁業船舶證書實行年審制度,各級漁港監督機關應對登記發證的船舶進行核查和糾正。

          十五、本規定未提及的漁業船舶登記工作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執行。

          十六、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省開展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的幾項規定》同時廢止。

          十七、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監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