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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節假日游樂園(場)的安全管理,推進安全檢查工作的經?;?、制度化,確保重大節假日游樂高峰期間游樂園(場)游樂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運行,保障游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有關規定及《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GB/T16767等標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我省范圍內從事游樂設施和設備經營活動的各類游樂場所。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節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五?一”、“六?一”、“十?一”、元旦和春節等節假日。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的游樂設施和設備是指用于營運場所的客運架空索道、客運地面纜車及采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運動、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游人游樂的各類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條游樂園(場)法人代表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節假日游樂園(場)的安全運營管理及游樂設施和設備的安全使用負領導責任,并負責執行本制度.
第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與實施本制度。
第二章游樂園(場)對游樂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檢查
第七條各游樂園(場)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游樂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運營。
第八條重大節假日前,各游樂園(場)應制定詳細的安全運營方案,組織對游樂設施、設備的各項安全管理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安全管理措施的檢點是崗位責任制、安全防范措施、應急搶險措施的健全及落實到位情況;操作人員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設備安全性能檢查(附件一)的重點應包括各類座艙、各種安全裝置、保險裝置、重要零部件的連接及安全狀況,各電氣控制部分的靈敏度、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有效性及各類安全警示標牌的清晰、醒目程度。
第九條各游樂園(場)進行安全檢查后,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詳細記錄各臺設備的檢查部位、現狀及保養結果,有負責檢查人員的簽名和日期,還應有負責對此記錄審核的負責人的簽名確認。
第十條游樂園(場)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設備隱患,應對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規范要求,制定方案,明確專人,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和結果做好整改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游樂園(場)對發現的設備隱患,在重大節假日前未能整改完畢或設備維修整改后仍未達到國家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負責該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停用手續,嚴禁將不合格的設備或新安裝未檢驗的設備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各游樂園(場)重大節假日前的專項安全檢查記錄、相關隱患整改見證材料等,應整理建檔,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存檔備案。
第三章安全監察機構對游樂園(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在用游樂設施和設備的現場監察,每逢重大節假日前夕的一周內,對轄區內的游樂園(場)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各游樂園(場)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落實情況;
(2)重大節假日安全運營方案,應急措施;
(3)重大節假日前企業安全自查情況記錄及相關材料,對存在問題或隱患的整改情況、防范措施;
(4)設備法定檢驗、注冊登記情況;
(5)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各游樂設施和設備的安全警示牌的齊全、醒目情況。
第*條對列入重特大事故危險源排查監控方案的索道、纜車、按國家規定需要設計審查的大型游樂設施和設備,除按上述要求進行檢查外,還應檢查突發事件搶險演練記錄及安全救護設施的配備和運轉情況。
第十五條對重大節假日游樂園(場)的安全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認真做好檢查備忘錄(附件二),備忘錄中應詳細記述被檢查單位的情況、檢查設備的種類及安全情況等,備忘錄除有檢查人員簽署的姓名、檢查日期外,還應有被檢查單位陪同檢查人員的確認簽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將檢查備忘錄整理后納入行政文書檔案備案。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重大節假日前夕的檢查中,發現設備有安全隱患或安全管理有問題的,應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仍未達到安全要求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在重大節假日期間,對轄區內的游樂園(場)的運行情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確定專人、專用電話負責跟蹤節假日游樂園(場)的安全運行情況,及時處理游樂園(場)發生的突發事件,并做好值班記錄(附件三)。
第十八條每次重大節假日后一周內,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寫出重大節假日游樂園(場)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包括節前檢查、監察情況、節中發現問題、處理問題所采取的措施等內容,附上檢查備忘錄、值班記錄等一并上報省局。
第十九條從事安全監察的安全監察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因監察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