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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以下簡稱罪犯)的勞動改造,做好罪犯的勞動保護工作,合理組織勞動生產,提高改造質量,根據《監獄法》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罪犯必須服從監獄的決定,積極履行法定的勞動改造義務。罪犯的勞動工時和休息日,由監獄管理部門在保障罪犯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改造罪犯的需要確定。
第三條罪犯每周勞動(包括集中學習時間)6天,每天勞動8小時,平均每周勞動時間不超過48小時。
未成年犯每天勞動4小時,平均每周勞動時間不超過24小時。
生產任務不飽滿的監獄,可以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批準,實行每周勞動5天,集中學習1天的制度。
第四條監獄保證參加勞動的罪犯每周休息1天。
第五條監獄在下列節日期間依法安排罪犯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六條監獄生產單位需要延長勞動時間,須提前擬定加班計劃,經監獄獄政、勞動管理部門審核,報監獄長批準,方可實施。
第七條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延長勞動時間可以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農忙季節需要搶收搶種的。
第八條按照本通知第六、七兩條規定組織罪犯加班的監獄生產單位,事后應當安排罪犯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根據延長勞動時間的長短,支付一定數量的加班費。夜間加班至23時以后的,應安排夜餐。
在法定節假日安排罪犯勞動,根據延長勞動時間的長短,支付高于平常加班的加班費。夜間加班至23時以后的,應安排夜餐。
罪犯加班費用,從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九條罪犯不實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按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