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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jù)《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授予暫行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國科學院所屬各培養(yǎng)單位,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招收錄取的攻讀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研究生,符合《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授予暫行條例》規(guī)定,均可按本實施細則的要求申請相應的學位。學位申請人在向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以下簡稱研究生院)申請學位的同時,不得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同學位。
學位申請
第三條資格審查
學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由各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授予暫行條例》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論文答辯資格規(guī)定》(附件1),結合學位申請人的培養(yǎng)計劃進行。
第四條學位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且其學位論文經(jīng)審查符合《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論文撰寫要求》(附件2),可向培養(yǎng)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申請書》(附件3•表1)一式2份;
(二)按《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論文撰寫要求》(附件2)撰寫的學位論文,需提交的份數(shù)由各培養(yǎng)單位根據(jù)需要自定,博士學位論文應附電子版;
(三)已正式發(fā)表的學術論文抽印本、接受發(fā)表(有正式錄用函)的學術論文復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學術成果證明材料;
(四)學位論文詳細摘要(具體上交份數(shù),由各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
學位論文評閱
第五條學位論文評閱人,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
第六條碩士學位論文一般需聘請2—3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人應具有副研究員(或相當?shù)膶I(yè)技術職務)以上職務。
博士學位論文一般需聘請3—5位同行專家評閱,其中至少有1—2位為外單位的同行專家。評閱人應具有研究員(或相當?shù)膶I(yè)技術職務)職務。
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評閱人。
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第七條學位論文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論文評閱書》(附件3•表2),應由培養(yǎng)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寄送,評閱意見及有關材料應密封傳遞,申請者本人及導師不得參與。
第八條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如有l(wèi)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則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再增聘2位評閱人進行評閱。如累計有2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學位論文答辯
第九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3-5位本學科專業(yè)和相關學科專業(yè)的正、副研究員(或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者)組成。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5-7位本學科專業(yè)和相關學科專業(yè)的研究員(或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者)組成,其中至少應有2位外單位的同行專家。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博士生指導教師一般不少于2/3。答辯人導師不作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學位論文的評閱人一般應參加該論文答辯委員會。
第十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副研究員或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博士生指導教師擔任。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主席應是該學位論文所涉及學科領域中學術造詣較深的專家。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相關人員介紹答辯委員會人員組成情況,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議。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開會;
(二)研究生報告學位論文(碩士論文報告不超過30分鐘,博士論文報告不超過45分鐘);
(三)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到會人員提問,答辯人回答問題;
(四)答辯人答辯結束,答辯人導師可就學位論文及答辯中提出的問題作補充說明;
(五)答辯會休會,答辯委員會成員開會(答辯人導師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l.答辯人導師向答辯委員會介紹研究生的基本情況、學習成績、科研成果、情況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2.答辯委員會結合論文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評議答辯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所申請學位要求的學術水平;
3.投票表決(表決票見附件3•表4),獲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2/3以上(含2/3)票數(shù)同意,方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
4.討論并通過答辯委員會的答辯決議;
5.答辯委員會成員填寫《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附件3•表3)。
(六)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答辯人發(fā)言,答辯會結束。
第十二條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名。答辯委員會秘書應由責任心強、辦事認真并具有中級以上職務人員(或在學研究生)擔任。答辯秘書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答辯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做客觀、詳細的記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應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在答辯前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未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論文答辯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應公開舉行。
第十四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經(jīng)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shù)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經(jīng)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shù)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若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學位初審
第十五條各培養(yǎng)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將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的基本情況(附件3•表l——表4)和學位論文摘要一并提交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閱。
第十六條各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應不少于全體委員的2/3。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學位授予標準,對學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訊投票的方式)表決(表決票見附件3•表5),經(jīng)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方可作出擬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十七條各培養(yǎng)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分別于每年1月l日和7月1日之前,將擬授予學位人員名單(以文件形式并附軟盤)、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授予信息數(shù)據(jù)庫(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上傳)上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對擬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還需提交博士學位論文(附電子版)l份。
學位授予
第十八條研究生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每年2月和8月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審核、通過各培養(yǎng)單位上報的擬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同時對各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的本單位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事項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學位獲得者名單由研究生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發(fā)文公布。學位證書的發(fā)放辦法見《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證書認購和填寫辦法》(附件4)。學位授予日期,為研究生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做出同意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博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研究生院發(fā)文公示3個月,對無異議者方可頒發(fā)學位證書。
其它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經(jīng)研究生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