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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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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市城市規劃設計的管理,提高城市規劃設計質量,完善*市城市規劃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國家建設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設計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設計,包括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理性詳細規劃、風景名勝規劃、村鎮規劃,以及從事城市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咨詢服務。

          第四條*市規劃局(以下簡稱規劃局)是本市規劃設計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所屬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審查,單位住所地在本市的部、省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年度注冊登記以及全市范圍內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管理。

          第五條《城市規劃設計證》是開展城市規劃設計業務的唯一合法證書,已持有兼營城市規劃設計業務的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可以申請換發對等資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持有其它類型工程勘察設計證書,不能兼營城市規劃設計業務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申請《城市規劃設計證書》。

          第六條凡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業務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申請資格證書,經審查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統一印制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后,方可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任何無證單位,均不得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

          第七條申請甲、乙級城市規劃設計資格的本市所屬(含區、縣級市所屬)的單位,經市規劃局初審,送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家建設部審定后核發資格證書。

          申請丙級城市規劃設計資格的本市所屬(含區、縣級市所屬)單位,經市規劃局審核,送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核發資格證書。

          申請丁級城市規劃設計資格的本市所屬和縣級市所屬單位,經市規劃局審定后核發資格證書,送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市所屬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核前,應有縣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加具意見。

          第八條甲、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除在本省、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且單位住所地在*市的外,其余的都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同意,其承擔的規劃設計任務屬城市總體規劃的,應先有任務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具意見。項目在市屬八區范圍內,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項目在縣級市范圍內的,應向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丙級和丁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僅限于承擔所在市、縣范圍內的任務,申請跨市承擔規劃設計任務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凡需在*市規劃區內開展城市規劃設計業務的本市所屬和在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且單位住所地在*的部、省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取得資格證書后,應持資格證書和工農業執照向市規劃局申請建立城市規劃設計資格檔案,領取市規劃局統一監制的*市城市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全市統一的計算機編碼、城市規劃設計文件封面上必須注明資格等級和證書編號、計算機編號。

          已領取*市城市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計算機編號的設計單位,市、區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查設計文件時,不再審查其設計單位的資格。

          未建立城市規劃設計資格檔案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受理規劃設計文件報審。

          第十條已在市規劃局建立城市規劃設計資格檔案的單位,每兩年由市規劃局進行一次年度審核,換發*市城市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并根據設計單位執行城市規劃要求、設計質量、服務態度和社會效益等情況評定其質量信用等級。

          質量信用等級設A(優)、B(良)、C(一般)、D(差)四個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獎懲設計單位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接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應與其資格等級相符,一般不得超越設計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攬任務,如要超越設計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設計單位須得組織專門的技術力量、制定專門的技術制度,并向市規劃局申請單項注冊登記,經批準登記后,方可越一級承接規劃設計任務。

          第十二條各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接設計任務的范圍如下:

          甲級和本市所屬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各種城市規劃設計任務:

          非本市所屬的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不得承擔本市城市規劃發展區和開發區的分區規劃的編制。

          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建制鎮總體規劃、中、小城市的各種詳細規劃,當地各項專項規劃和中、小型工程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區非重要地區用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丁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小城市及建制鎮的各種詳細規劃、當地各種小型專項規劃、小型工程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區非重要地區或30米以上(含30米)主干道第一線以外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專業、專項規劃,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技術規定、規范、嚴格按照市、區、縣級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規劃設計。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設計的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由委托方與設計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確定,合同在規劃報審前應送市規劃局或其授權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規劃局給予降低其質量信用等級的處分:

          (1)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劃要求,違反規劃設計條件或控制性指標兩項以上的;(2)設計文件粗制濫制、抄襲現象嚴重的;

          (3)圖面質量差,圖紙不完整、不規范,圖面錯、漏、缺較多的;

          (4)設計深度不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

          (5)簽署印章弄虛作假、出圖手續不完備。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規劃局給予半年內不予受理其承接設計項目報批手續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或提請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整頓或行政處罰:

          (1)一次違反規劃設計條件或控制指標五項以上;

          (2)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設計業務的;

          (3)迎合、遷就某些建設單位的不合理要求,在技術經濟指標上弄虛作假的;

          (4)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設計條件,為建設單位違法建項目進行規劃設計的;

          (5)連續二年質量信用等級被評為D(差)級的。

          第十七條未取得《城市規劃設計證書》而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或者轉證、出借《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牟利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制改正,并按違法所得的50%予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十八條市規劃局對設計單位所受處分將記入設計單位設計資格檔案,作為評定質量信用等級的依據之一,同時將處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