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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保障我局系統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樹立我局系統良好的執法形象,制定本辦法。
一、督察機構與督察人員
(一)建立*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督察組在市局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督察長由市局局長、黨委書記擔任,副督察長由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三)督察組設4至5名督察員,分別由市局法規處、監察室、稽查處人員擔任;
(四)督察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政治合格,堅持原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經過法規培訓,持有執法證,熟悉相關法律和業務工作知識;
3、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組織協調和現場處置能力;
4、經市局黨委審核批準。
(五)督察組辦公室設在市局法規處。由法規處處理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督察職責
(一)督察局系統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質監執法職能情況;
(三)督察局系統執法人員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
(四)督察局系統各執法單位、執法人員處理行政相對人投訴、申訴和求助情況。
三、督察權限與處理
(一)督察組根據投訴、舉報,有權中止局屬各執法單位在執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督察員有權當場糾正局系統執法人員下列行為,并可通報其所在單位或向督察組領導報告:
1、執行公務時不按規定穿著制服和配戴標志的;
2、執行公務時不按規定使用工作用語或政容不整的;
3、穿著制服在公共場所舉止不端,有失質監形象的;
4、穿著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的;
5、粗暴對待、打罵行政相對人的;
6、向行政相對人“吃、拿、卡、要、報”的;
7、違規使用執法證件、執法標志和執法工具(如汽車)的;
8、其他需要糾正的行為。
(三)督察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局系統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有權將有關人員帶離現場,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
1、正在發生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
2、拒絕、阻礙督察員執行督察任務的。
(四)督察組有權對處長(含)以下違法違規違紀人員辦班學習,進行法紀警示教育。
(五)督察組有權直接調閱局屬各執法單位有關文件、檔案、資料,有權直接與局屬各執法單位正處(含)以下的有關人員談話。
四、督察方式與程序
(一)執法督察,可以采取明查暗訪、隨隊督察、重點督察、專項督察等方式進行;
(二)督察組執行督察任務時,應由副督察長核準并指定督察員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
(三)對重大事項的督察,必須經督察長或黨委批準;
(四)督察員在執行督察任務時,不得少于二人。督察員執行督察任務的,應穿著制服,佩帶和出示督察證件;暗訪時,應當穿著便裝。在中止和糾正行為時,應出示督察證件。
(五)根據督察需要,督察員可以通過錄音、攝影和攝像等手段,獲取信息資料或證據。必要時可以邀請專業人員配合。
(六)督察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局屬各執法單位、執法活動進行巡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將情況通報。
(七)按文書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完整、規范的督察檔案。
五、督察紀律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質監工作各項紀律;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接受監督,不得濫用和超越職權;
(三)嚴格執法,辦事認真,公正清廉,不徇私情;
(四)熱情服務,語言文明,禮貌待人;
(五)政容嚴整,著裝規范,舉止端莊;
(六)保守督察秘密,不該說的不說。
六、被督察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督察人員的權利
1、被督察人員對被督察的事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督察組申請復核,督察組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予以答復。復核期間,不停止對被督察人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2、被督察人員對于督察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投訴。
3、督察組對被督察人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二)被督察人員的義務
1、被督察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督察組開展督察工作,及時糾正不當行為,如實提供各種材料和證據。
2、被督察人員提出復核或申訴,其內容必須真實。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督察組制定工作細則。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