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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局聘請農民監察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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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局聘請農民監察員規定

          為促進黨和政府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監督機制建設和反腐保廉工作,充分發揮農民特邀監察員的監督作用,根據《*市監察局聘請農民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農民特邀監察員的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社會主義事業;

          (二)熱心監察工作,熟悉農村工作,能掌握一般農村工作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善于聯系群眾,敢于同腐敗行為作斗爭,在農民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必須是村務監督小組或村的理財小組成員。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個別人員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但不超過65歲。

          二、農民特邀監察員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了解、反映黨和政府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反映農民關心的熱點問題,提出建議,為農村監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反映、傳遞農民對各級領導機關、干部(含鎮、村、經濟合作社干部)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三)了解、反映各級黨政機關、干部是否有坑農、擠農、傷農或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并及時反映農民對政府部門行政行為的意見和要求。

          (四)反映農民對監察機關開展工作情況的意見和要求。

          (五)積極參加有關農村工作的執法監察和協助案件調查工作。

          (六)辦理區監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項。

          (七)積極向人民群眾做好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工作。

          (八)每半年至少書面或口頭向區監察局或鎮紀委反映一次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反映。

          三、農民特邀監察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農民特邀監察員具有以下權利:

          1、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2、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以及本村的重大決策事項;

          3、了解所反映和傳遞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4、參加行政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獲得有關的書刊、資料。

          5、根據安排,參加紀檢監察工作座談、研討、案件分析等有關會議和業務培訓;

          6、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反映加強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7、農民特邀監察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紀檢監察機關應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打擊報復人予以嚴肅處理。

          (二)農民特邀監察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積極建言獻策;

          3、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4、認真履行職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積極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5、遵守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制度和規定,保守國家機密和工作秘密。

          6、自覺維護紀檢監察機關的威信和形象,不得持《特邀監察員證》從事與紀檢監察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農民特邀監察員的聘任辦法

          (一)聘任范圍

          農民特邀監察員從本村村務監督小組或村的理財小組成員中聘任。

          (二)聘任方法和步驟

          農民特邀監察員每條村至少聘請一人,其產生采取所在村委會推薦,本人同意,鎮紀檢監察組織考察審核,區監察局審批的方式聘請。聘請的農民特邀監察員統一由區監察局頒發*市監察機關農民特邀監察員聘書。

          (三)聘任期限

          農民特邀監察員的聘任期限為每屆三年。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情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村委會同意后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農民特邀監察員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應履行職責時,可以提前解聘。農民特邀監察員有違法違紀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應予以解聘。解聘農民特邀監察員必須報區監察局批準。

          (四)聘任待遇

          農民特邀監察員的待遇由其所在鎮、村負責。各鎮根據工作情況和工作時間給予適當補貼,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具體標準由各鎮制定。

          五、農民特邀監察員工作制度

          (一)組織和工作管理制度

          鎮紀委監察室負責對各鎮農民特邀監察員的組織管理和聯絡工作。開展執法監察、糾風等專項檢查、案件調查或其它監督活動,需要農民特邀監察員參與或單獨承擔工作任務時,應報請鎮分管領導審批。各鎮紀委每年要將本鎮農民特邀監察工作的開展情況書面報區紀委監察綜合室。

          (二)工作聯系制度

          各鎮紀委監察室應密切與農民特邀監察員的聯系,經常聽取他們對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發送紀檢監察工作的有關文件、簡報和學習資料,加強與農民特邀監察員所在村的聯系,了解農民特邀監察員的工作學習及表現等情況,及時通報農民特邀監察員參與紀檢監察工作的情況取得他們對農民特邀監察員工作的支持。

          (三)通報表彰制度

          各鎮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農民特邀監察員會議,通報紀檢監察工作情況,交流經驗,探討問題,聽取農民特邀監察員的意見和建議,研究部署新年度的工作。對表現突出的農民特邀監察員要及時進行表揚和獎勵,并向其所在村委會進行通報。

          (四)反映情況、轉遞信訪件的辦理反饋制度

          農民特邀監察員向區紀委監察局、鎮紀委提出的工作意見和建議,按分級辦理的原則分別由區紀委監察綜合室和鎮紀委受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向分管領導匯報;農民特邀監察員轉遞的人民來信和群眾對紀檢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申訴材料等,由區紀委信訪室和鎮紀委受理并按程序辦理;對特邀監察員反映情況和轉遞信件的辦理、落實情況由監察綜合室向特邀監察員反饋。因特殊原因暫時落實不了的,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農民特邀監察員。

          六、本規定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